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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资本制度是公司的灵魂。我国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引入了法定资本制,这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对规范投资主体的行为、保护债权人利益和维护市场秩序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在经济全球化、全球市场化、市场竞争化进程加速的现代市场经济中,法定资本制已经难以应对市场的变化了。与“国家造市场”不同,现在主要是“资本造市场”。在资本的市场中,作为主要经济主体的公司,其资本领域却在公司设立出资、运营增资、设立后资本维持等其他环节,出现了许多诸如虚报注册本、虚增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其他的虚增注册资本行为。这是由于资本的在市场中作用越来突出,资本动态性本质和注册资本静态性要求相逆的必然结果。在这种相逆冲突程度越来越严重时,我国的法定资本本身的僵滞性是其主要原因,最低法定资本额度过高是直接原因,非货币出资形式范围过窄是间接原因。在我国有关公司注册资本范畴的法律法规,主要是在商法学、行政法学和刑法学三个层面:商法学中主要以《公司法》作为有关公司方面法律法规的“母源”,行政法学中主要以《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条例》作为有关公司方面具体执行的“操作手册”,刑法学中主要以《刑法》作为有关公司方面犯罪的最后“屏障”。当然,也包括相关的司法解释。这些法律法规对虚增注册资本行为进行了规制,但是也是有局限的:这些法律文本将虚增资本等其他虚增注册资本行为也归入到虚报注册资本行为或虚假出资行为进行处理。由于没有相关法律的虚增资本行为等进行直接规定,导致对同类型的案例有不同的判决,弱化了司法的公信力。公司资本的两大功能之一的担保功能已经转移到了融资功能上,对公司的“资本信用”也已经转移到了“资产信用”上来。但是由于我国市场经济环境缺乏“资产信用”,站在保护公司财产和对债权人权益的立场,我们目前不得不实行法定资本制,也不能完全放弃注册资本。那么,我们能够做的就是在现有的法定资本制度框架下做些调整:松解法定资本制的严格要求,并降低工资注册资本最低额度,同时进一步扩大非货币出资形式的范围,以此减轻注册资本静态性和资本动态性相逆的程度。若公司在未来的发展中完成了从“身份”到“契约”的转变,公司资本制度的进一步宽泛化,必然会让虚报注册资本行为和虚报注册资本罪淡出历史舞台,虚假出资行为和虚假出资罪、抽逃出资行为和抽逃出资罪也必将大大减少。尤其是虚增注册资本行为将不复存在,由虚增注册资本行为引起的诸多问题也就自然迎刃而解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