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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三十年来,随着集装箱运输的发展,国际贸易传统运输的“港到港”交接向外延伸为“门到门”交接,所以长期以来惯用的单一海运、陆运或者空运方式,已逐渐发展为从起点到终点,包括海、陆、空多种运输方式的联合运输。多式联运经营人作为运输服务的组织者,他们不可能也没有必要亲自去完成多式联运的全部环节,更多的情况是他们自己完成其中的一部分业务而将剩余的部分或者全部业务委托给别的区段承运人或者代理人、雇用人等第三方去完成。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发生货损、货差或延迟交付,而且又能够确定由第三方负责的,货方就可以直接向其提出索赔。但是因货方和第三方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所以索赔诉讼只能以侵权诉讼提出,责任需全额赔偿。所以在这种情况下,第三方为了货方利益的实现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却无法利用相关公约中有关赔偿责任条款对自己加以保护,这对多式联运的进一步发展带来了很大的阻碍作用。为了探讨该问题,本论文围绕着第三方的赔偿责任加以展开。首先,论文给出了多式联运中对各方关系的界定,阐述了每一个主体在多式联运中的作用和地位;其次,本论文从相关国际公约中对第三方责任规定方面加以研究,分别论述了从赔偿责任起源、责任基础、延迟交货、责任期间、责任限制和“喜马拉雅条款”等角度来确定的第三方赔偿责任;再次,本论文进一步说明了货方选择向第三方索赔的原因和动机,以及欧洲国家和美国对此的基本立场;在论文结尾,笔者论述了对于货方向第三方索赔问题的两个值得推荐的解决方案,以及在结束语里面论述到的本文对我国货方索赔手段多样化的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