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惩罚性赔偿制度起源于英国,在美国得到了完善与发展。然而在我国,最早开始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领域是消费者保护领域,同时,也是我国适用该制度最为广泛的领域。由于法律体系之间的差异,本文旨在研究更好地在我国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更好地发挥其惩罚不良经营者与遏制、威慑他人类似不法行为的作用。近年来我国城市发展越来越快,居民消费水平越来越高,但是由此许多不良经营者由于经济利益的诱惑,出现了许多售卖假冒伪劣商品的情况,甚至蔓延到了危及人身健康的食品、药品领域。在行政执法力度无法完全杜绝类似情况时,民事立法中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借此弥补行政监督上的不足,鼓励消费者积极维权,以威慑与遏制类似的不良经营者。由此,惩罚性赔偿制度落地我国几十年来,其取得的成效有目共睹,但同时也仍存在着一些不足,本文意在对此类问题进行研究分析,主要框架结构如下:本文第一章对有关惩罚性赔偿制度做了介绍,首先概述了大陆法系国家传统的完全赔偿原则,与而后起源于英美法系国家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共同对比研究。根据两种不同的损害赔偿制度的对比,总结了两大损害赔偿制度的差异,以及对我国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启示。第二章着眼于我国现行的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其在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的司法适用现状。其中包括了在已经争论许久的消费者的界定问题,以及与此密切相关的“职业打假人”的商业化趋势及负面影响,法院对于消费者的界定标准不一,以及对于“职业打假人”的态度不一,由此可能带来发展不平衡的后果。另外,法院对欺诈行为的认定标准有差异,且由于我国的在惩罚性赔偿制度主要以“全有或全无”的形式存在,对于金额较大的商品或服务容易造成赔偿金额高的现象,从而导致在惩罚性赔偿金的计算上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另外还涉及到赔偿金的计算基数的问题。本文最后一章主要针对上述问题提出了一些建议,首先是要科学地认定惩罚性赔偿金的计算基数,特别是针对高额商品或服务。二是在食品、药品领域外逐步对“职业打假人”进行限制,但是认定时要结合多种因素。还有对于较为特殊的食品、药品领域,仍然应予以区分,维持其特殊规定以更好地达到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