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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的公司治理理论认为,在资本市场上,上市公司的股权是高度分散的,但从1980年以来,相关实证研究发现公司股权集中才是资本市场常态。现代公司治理的焦点已经从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转移到了大股东和小股东之间的利益侵占问题,“控制权私有收益”就来自于大股东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侵占。若控股股东凭借公司控制权攫取的私有收益过高,将导致外部投资者对证券市场失去信心,并最终导致外部融资市场的逐步萎缩,严重阻碍外部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具体到我国,中国的证券市场仅有十多年的历史,股票市场在创立之初,为保证国有股对国有资产的控制权,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上市公司中的国有股和法人股做出了暂不上市流通的决定,中国证券市场便产生了股权分置这种特殊的经济现象。股权分置造成了我国资本市场的价格发现和资源分配功能的缺失,扭曲了资本市场的定价机制,公司治理效率低下,资本流动性存在流通股竞价交易和非流通股权协议转让两种价格,同股不同权,同股不同利。另外,在我国资本市场上,股权集中现象更为明显。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04年发布了《上市公司控制权配置现状与效率实证研究》,报告从全部上市公司中剔除金融、ST和PT类公司后,在选定的1066家A股上市公司中,有72.62%的公司由第一大股东掌握绝对控股权。 为了妥善处理我国证券市场历史遗留下来的股权分置问题,消除其对证券市场发展造成的阻碍,让流通股和非流通股股东利益趋于一致,2005年4月29日,经国务院同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股权分置改革正式启动。股改的核心就是解决尚未流通的国有股的减持、转让和上市流通问题,从而实现全流通,充分发挥资本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这是中国资本市场迄今为止最重大的结构性变革,对资本市场的发展和制度建设将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2006年底,股权分置改革基本完成,中国资本市场进入一个新的发展时期,也为控制权私有收益的研究提供了新的平台。股权分置改革直接影响之一便体现在对股权结构的影响。伴随着全流通的逐步实现,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也随着发生变化,进而对控制权私有收益也将产生影响。那么在中国资本市场上,股权结构特别是股权集中度、股权制衡度与控制权私有收益有什么关系?股权分置改革前后股权结构和控制权私有收益有怎样的变化?股权分置改革前后,股权结构对控制权私有收益的影响有什么变化?股权分置改革是否有利于提高我国中小投资者保护水平?本文将针对这些问题展开研究。 本文在分析股权分置改革前后股权集中度、股权制衡度如何影响控制权私有收益时采用了规范研究法,接着则采用实证研究法利用实际样本数据对理论分析进行验证。以沪深两地股票市场2000年至2010年间发生的股权协议转让事件为样本,最终得到456家上市公司共598个样本。其中股权协议转让发生在股权分置改革前样本500个,股权协议转让发生在股权分置改革后样本98个,弥补了先前文章数据量偏少的不足。再对股权分置改革前后股权集中度、(股)权制衡度和控制权私有收益的变化情况以及股权集中度、股权制衡度对控制权私有收益影响变化情况进行实证研究,以验证股权分置改革对中小投资者保护的积极贡献。因此,本文的研究具有时效性,对政策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验证作用。 结果表明,由于股权分置改革之前我国上市公司股权集中度高,第一大股东多为国有股,其持股比例远高于其他大股东,其他大股东对控股股东行为约束力低,我国股市“一股独大”的局面十分普遍。另外占我国上市公司大部分的国有股和法人股处于非流通状态,能够上市流通的股权只占总股本的极少部分,因此通过在二级市场进行的兼并、收购是无法获得公司控制权的,而我国法律对于国有股的协议转让又有诸多限制,因此,我国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十分稳定,不易发生变化,这说明外部的兼并、重组,控制权的竞争不能对公司的控制者产生有效的监督压力。这使得控股股东不但有强烈的谋取私有利益的动机而且有能力侵占公司的资源和谋取其他股东无法获得的利益,即控制权私有收益。控制权私有收益随股权集中度的提高而提高。 随着股权分置改革的实施,非流通股逐步实现全流通,我国上市公司股权得到一定程度的分散,股权集中度有所降低,其他大股东持股比例提高,股权制衡度提高,对控股股东行为约束能力强,上市公司流通股股东与非流通股股东的价值取向趋于一致,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均取决于公司市场价值即股价的最大化,控股股东的侵占行为减少,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得到一定程度上的保护。 从本文实证部分可以看出,股权分置改革后,我国股权集中度所有降低,股权制衡度增加,控制权私有收益有所降低,这表明,股权分置改革对我国中小投资者保护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同时也可以看出,股权分置改革后,我国股权集中度普遍还是很高,股权制衡度还是很低,控制权私有收益依然存在,这可能是由于担心非流通股的大量减持对股票市场带来冲击,损害现在流通股股东的利益,相关部门对于限售股解禁、减持的数量和时间都做了规定,防止非流通股的大规模减持。因此,我国股市中非流通股依然存在,二级市场的兼并、收购行为还很难实现对控制人的外部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