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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制度作为劳动争议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中的关键性环节。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自上世纪八十年代恢复以来,其发展已有近20年历史。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上世纪九十年代初期形成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存在的缺陷也显现出来。任何法律制度都有从产生到完善的过程,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亦是如此,对劳动争议仲裁制度改革的呼声也日益高涨。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7年12月29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并于2008年5月1日正式实施。劳动争议基于劳动关系而产生,它发生在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仲裁与诉讼在解决劳动纠纷中具有各自的优势,仲裁与诉讼也被各国广泛用来解决劳动争议。各国由于不同的法律传统和经济产业发展的特点,对仲裁与诉讼制度及其关系的法律规定是不同的,我国目前采用劳动仲裁为主、司法审判为辅,劳动仲裁形成“部分争议一裁终局,大多纠纷一裁两审”的模式。在这种模式中当事人不能自由选择解决机制,当事人必须首先进行仲裁之后才可以开始诉讼。本文对域外先进地区劳动仲裁制度加以说明与比较,对劳动仲裁机构的设置依照现行法律与政策文件提出改革方案,对“三方机制”的完善提出建议。本文共分为四大部分。第一部分主要对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展开概念性阐述。明确劳动争议的概念,对不同劳动争议有针对性的加以明确从而引出劳动仲裁概念并加以解释。劳动仲裁制度只有在公正、公平、效率的价值指引之下才能有效为人民群众服务。第二部分阐述了域外劳动仲裁法律制度与仲裁体系的建设及其对我国相关法律制度构建的启示。第三部分提出了我国仲裁法律的诸多问题与现实仲裁制度的不足之处。第四部分对以上不足提出有创新性的建议,尤其在仲裁机构的改革和制度设计上有较多阐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