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遗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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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旨在重新理解遗弃罪,解构遗弃罪的构成要件,从而解决实践中存在的几个疑难问题。  本文分为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遗弃罪概述部分——介绍了遗弃罪在我国的历史沿革、有关遗弃罪的外国立法例(从中得出结论:外国刑法理论对遗弃罪作广义的理解,并且绝大多数都规定了结果加重犯;中国刑法理论对遗弃罪仅作狭义的理解)以及遗弃罪的未完成形态与共同犯罪的问题。  第二部分——笔者从遗弃罪的同类客体要件的变化出发,重新定位遗弃罪,对遗弃罪的本质及其构成要件作一新的诠释。  笔者认为,既然遗弃罪的同类客体由婚姻制度和家庭关系转变为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那么就有必要从现行法律体系出发,重新审视、定位本罪的直接客体。鉴于笔者对遗弃罪概念的重新定义,笔者认为,用“公民受扶助的权利”来表述遗弃罪的客体是比较合适的。  笔者从遗弃罪的犯罪对象、“扶助义务”的内涵、“扶助义务”的来源、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扶助义务”、遗弃罪的行为方式、因果关系等方面对遗弃罪的客观要件进行了再认识。  笔者认为,只要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扶助、救助义务的人,都可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第三部分——通过对遗弃罪的重新理解,实践中存在的几个疑难问题(包括海商法以及海上运输法中的相关规定无法操作、交通肇事罪中的“逃逸致人死亡”的定性分析等)得以解决。  第四部分——介绍了遗弃罪与不作为杀人罪的区分。二者区分的关键在于作为义务程度的不同。行为人是否使自己与被害人之间产生了事实上的依赖关系和排他的支配关系是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构成不作为杀人罪还是遗弃罪的实质根据。  第五部分——有关遗弃罪的立法思考:建议以“扶助”代替“扶养”一词,增加遗弃罪的结果加重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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