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可接受性是一个涉及众多领域的人文学科概念,是人的内心世界对外界现象或行为的一种心理上的倾向和认可。修辞学理论作为可接受性理论的来源之一,两者是源与流的关系。新修辞学理论中的听众理论,强调以听众为本位,以听众利益为核心,根本目的在于通过考虑听众意见,寻求共识起点,形成可以为听众接受的结论,其中以修辞论证方法作为实现可接受性的途径。面对当前我国裁判文书社会可接受性程度不高的问题,以修辞方法作为提高裁判文书社会可接受性的路径,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针对当前我国裁判文书出现的形式不规范、说理不充分、叙事缺乏逻辑性的问题,一方面以修辞学的形式技艺提高裁判文书的形式规范性,叙事的逻辑性;另一方面通过修辞论证方法,宏观上在审判者、控辩/原被告双方寻找共识起点,平衡三方关系,采纳双方意见中的合理因素,提高裁判过程的可接受性。审判者形成司法判决的过程中,除遵循法律规则外,还应当充分考虑利益衡量、价值关注等因素,以寻求裁判结论的可接受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