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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阶段,随着劳动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和劳动者维权意识的不断增强,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呈现高发态势。而我国目前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构建尚不完善,作用发挥不够充分,相互之间缺乏协调性,导致大量的劳动争议案件进入仲裁和司法程序,给各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造成巨大压力,浪费了大量的司法资源,同时也给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本文采取文献研究、实地调查和比较研究的方法,从政治、经济、法律和文化等多个维度阐述了构建和加强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重要意义。立足我国当前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现状,分析了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和区域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存在的弊端,认为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地位比较尴尬,名为调解实为协商,且公正性收到质疑;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的权威性不够、且调解水平难以胜任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区域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亟待规范。 本文通过对加拿大、法国、英国、新加坡、日本以及挪威、瑞典等国家劳动争议调解机构的研究和比较,总结出市场经济国家劳动争议调解机构的几点规律性特征:一是设有专业的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和调解人员,二是实行三方原则,三是调解组织根据不同的争议类型设有相应的程序,四是公权力发挥了积极作用。 结合我国国情,对于如何借鉴国际经验,本委认为,我国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构建必须以政府为主导,对现有分散、杂乱的调解资源进行整合,并且必须具有可操作性。提出完善我国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基本设想:第一,依托乡镇(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服务平台构建区域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第二,坚持有限的三方性原则,第三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员队伍建设,第四,强化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