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本论文在占有丰富数据和文献资料的基础上,对改革以来,我国居民城乡间的收入差距变化、不同所有制及其内部职工之间收入差距变动、不同地区个人收入差距变动全面地进行了实证分析。主要结论是:第一,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是现阶段我国居民收入差距的主要表现。我国现阶段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既表现为显性的货币收入差距,又表现为隐性的福利收入差距,还表现为财产性积累和财产性收入差距。第二,不同地区城镇居民收入差距变动相对缓慢,但中部地区城镇居民收入水平低于西部地区,这与农民收入差距的情况是不一致的;与城镇居民收入差距相比,不同地区农民收入水平差距较大,特别在20世纪90年代表现得更为明显。第三,现阶段不同所有制之间,以及行业部门职工之间及其各自内部职工之间的收入差距悬殊。其产生的原因主要是不同所有制经济单位实行的不同分配机制(公有制经济部门尚未完全过渡到市场分配机制),不同行业和部门还存在较大差距的生产条件,一些经营管理者凭借手中的职权,牟取不正当的个人收益,以及部分私营企业主不遵守劳动法规和相关政策等因素造成。
对现阶段我国居民收入差距的表现特征详细地进行了分析。主要观点认为:第一,城乡差距表现突出。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对全国居民基尼系数的影响占主要方面;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对全国居民收入差距的贡献度不断提高。第二,城乡二元结构使低收入群体问题表现复杂,低收入群体问题与收入差距有着直接的关系。低收入群体问题突出表现在:一方面,城镇低收入群体尤其是贫困群体问题日益突出;另一方面,城乡收入差距的不断扩大,使农民收入增长相对缓慢,农民成为我国最大的低收入群体。第三,非规范收入和非法收入问题非常突出。此因素已成为近年来影响收入差距扩大的重要因素。
论文对我国居民收入差距产生的特殊性进行了分析和论证。认为我国个人收入差距的扩大,是在改革开放后二十余年后出现的,单从纵向的时间跨度看,短时间内扩大的收入差距,有相当一部分是对改革开放前不合理收入分配体制的矫正。具体表现为:第一,是对平均主义分配体制弊端的矫正。计划经济体制下平均主义分配方式,其作为奖勤罚懒的利益激励功能大为弱化,更多地表现为低收入水平条件下,为使居民维持基本生活的保障功能性质。而市场取向的改革对这种收入分配功能错位的矫正,必然导致收入差距的正常扩大。第二,是对单一分配方式缺陷的矫正。改革前,我们固守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在收入分配问题上的理论信条,只认为劳动收入才是社会主义阶段唯一正当的收入,而对凭要素所有权获得的非劳动收入视为非法的剥削收入,其结果不仅造成稀缺经济资源的浪费,而且使得部分生产要素拥有者无法改善自己的生活窘境。改革后,对商品经济是社会主义不可逾越阶段的肯定和对价值规律的尊重,必然承认生产要素的拥有者凭借其所有权获得收益回报的合理合法性,居民收入水平因要素占有的质和量的差距而拉开。第三,是对不合理的价格管理体制的矫正。传统的价格管理体制是高度集中的单一计划管理体系,几乎所有商品都由国家统一定价,企业没有定价权,价格一旦确定便长期不变。这种价格形成机制,忽视价值规律,排斥市场机制的作用,使得商品的比价关系和差价关系与市场脱节,工农业产品过大“剪刀差”,优质不优价,劣质不低价,表明各种产品的价格关系既不反映社会必要劳动量的变化,也不反映供求的关系,其形成机制是不合理的。改革后,除了极少数关系国计民生的产品和服务外,价格的计划形成机制逐步为市场形成机制所取代,企业有了价格决策权,根据市场供求关系实行优质优价,劣质劣价。那些技术条件好、职工素质高、产品质量过硬、经济效益好的企业能够获得更多的利润回报,职工收入水平也随之提高,不同企业职工收入差距因此而合理拉大。
论文最后通过引入静态和动态标准、绝对和相对标准、政治标准和社会公众心理承受能力标准等综合标准,据此判定中国现阶段的收入差距不属于两极分化,但也不是合理差距,而是过分悬殊的差距,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并积极采取措施加以缓解和克服,因为收入差距悬殊与两极分化之间并没有绝对不可以逾越的鸿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