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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是人们生存与发展的基本物质条件,但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事件频发,食品安全问题更成为整个社会的焦点问题,不仅引起社会各阶层民众的广泛关注,而且也对我国食品工业对外贸易的发展带来消极的影响。食品安全问题的频发,不仅是因为某个政府部门或领导的监管不力,也不仅是因为食品从业者的违法违规行为,食品安全问题深层原因是我国在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方面存在的诸多弊端。目前,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采取“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体制。这种监管体制涉及多个监管部门,监管部门间缺乏强力的协调机构和必要的协调机制,因此,在食品安全监管过程中,出现了重复监管和监管空白共存的情况。本文以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为对象,运用公共产品理论、反公地悲剧理论,论述了食品安全作为公共产品,政府理应是食品安全的最终提供者。论文梳理了自建国以来,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经历的数次变革,以及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演变的过程,阐述了现阶段食品安全现状、特点及危害,指出我国现阶段实行的“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存在的问题,分析问题存在的原因。同时,结合本人在天津市滨海新区的实践活动,阐述了滨海新区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在机构设置、职能分配、运行机制等方面与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异同,指出滨海新区对餐饮服务企业进行监管过程中,由卫生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与《食品安全法》相悖,出现执法主体错误,不能及时对违法餐饮企业立案调查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依然保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垂直管理的体制,不符合《食品安全法》造成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与地方政府之间对食品安全监管责任的推诿。论文运用比较分析法横向梳理美国、日本、丹麦、加拿大等发达国家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借鉴发达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经验,进而提出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的建议:1、科学构建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整合现有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降低部门间协调难度,并在监管部门间实行竞争监管,每个监管部门都应对食品安全负责,不是对监管环节负责。2、梳理、健全食品安全行业标准及法律法规体系,使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违法违规案件进行查处过程中,做到有法可依。3、加强监管辅助机构建设,包括建立独立的投诉中心,所有的投诉都由投诉中心集中受理,并以文件的方式下发到相应的监管部门,监管部门在完成监管工作,再以文件形式回复投诉中心,这样提高投诉案件的处理力度,避免监管执法的随意性。同时还应提高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的检测能力,避免因检测能力不达标,出现执法案件依据不足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