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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事实表明,纳税主体的纳税行为、对税收政策的支持度等方面越来越多受到其对社会公平的感受的影响。
本文从公平理论视角出发,对公民纳税行为的影响因素进行了深入分析,揭示出在公民纳税过程中,社会公平感对其行为影响显著,突出地表现在过程公平感和分配公平感上。从而构建平衡公民社会公平感和增加公民依法纳税积极性的新框架,为党和政府进一步完善公平机制、改革税收政策提供决策咨询和政策建议。
本文的研究建立在以下五个研究假设之上:1.在我国,公民欠缺基本的纳税意识;2.在税收领域,公民最强烈的不公平感受是机会不公平;3.社会公平感对公民的纳税行为影响显著,社会不公平感越强越会采取消极的纳税行为;4.公民承担了纳税义务,却没有实现享受权利的目标时,会削弱对社会公平的感受,从而采取消极的纳税行为;5.现行税法已经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必须进行个人所得税的调整,起征点要提高到1500元以上。
研究结果表明,我国公民已经具有了基本的纳税意识;在税收领域,人们感受到的最强烈的不公平不是单一的机会的不公平,还包括了过程不公平和结果不公平;社会公平感极大地影响到公民的纳税行为,权利不公平感、机会不公平感、过程不公平感、结果不公平感的增加会导致消极的纳税行为的增加,而且过程不公平感和结果不公平感对于增加消极的纳税行为的影响效果较大,权利不公平感对于增加消极的纳税行为的影响效果较小;基本权利的实现必然会影响到公民对于社会公平感的判断,影响到纳税理性与纳税行为,未实现享受权利的目标时,必然削弱对社会公平的感受,倾向消极的纳税行为;实现享受权利的目标时,对社会不公平的感受必然削弱,则会加强对社会公平的感受,从而减少消极的纳税行为,增加积极的纳税行为;我国此次税法改革达到了人们对于结果公平的追求目标,有利于增加人们的结果公平感;在社会转型、经济政治体制转轨时期人们普遍存在着不安全感和渴望得到国家及社会保障的心理。
本文认为,要促进积极的纳税行为,须要平衡公民的社会公平感,并提出以下几点建议:一是建立合理的社会公平观,正确引导公民纳税行为;二是增加社会公共事业投入,平衡公民的权利公平感;三是高度重视社会补偿原则,平衡公民的机会公平感;四是增加税收使用的透明度,平衡公民的过程公平感;五是尽快完善现行税收制度,平衡公民的结果公平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