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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环境侵权、环境侵权被害人、环境侵权救济等概念及特征出发,认为环境侵权被害人救济在立法上应通过完善现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着力进行以环境侵权被害人救济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的构建。对此,应着力解决好环境侵权与被害人及其救济的构成要件和标准的界定问题、环境侵权被害人救济目的和基本原则问题、如何进一步在立法上构建和完善相关救济立法的问题。针对以上问题,笔者认为:
第一、在环境侵权被害人等概念界定中应实行以盖然性标准为基础的界定标准。主张被害人不仅包括自然人而且包括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在对环境侵权被害人救济的构成要件分析时须同环境侵权构成要件相区别,应包括环境侵权救济实施主体、有损害事实、有明确的被害人三个部分。
第二、在环境侵权被害人救济目的和基本原则上应从环境法应然的角度出发,结合我国具体国情设定,在数量上意简不宜多。笔者主张,环境侵权被害人救济的原则必须同“以人为本”的思想相结合,真正体现环境法以人为核心的目的性价值,其基本原则应包括权利保护与经济发展平衡原则、事前预防(救济)与事后救济并重原则、个人责任与社会责任相统一原则。
第三、在构建我国环境侵权被害人救济法律体系上,笔者主张应在完善现行环境侵权被害人救济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构建以环境侵权被害人救济法为核心的救济法律体系。应进一步完善现有法律法规中关于环境侵权被害人民事救济、行政救济和刑事救济的相关规定,扩大民事救济的范围、扩充行政救济的方式、进一步明确刑事救济的内容;尽快出台包括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环境侵权公共补偿基金制度等为内容的环境侵权被害人救济法。形成以环境侵权被害人救济法为核心,相关部门法中民事救济、行政救济、刑事救济法律规定为补充的环境侵权被害人救济法律体系。
具体来讲,文章分五部分对环境侵权被害人救济立法问题进行了研究。
第一章,绪论。主要介绍环境侵权被害人救济立法问题的现状,及选题背景、目的和意义以及国内外的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研究方法等。
第二章,本章主要涉及环境侵权被害人救济的基本理论问题,从法理学的角度对环境侵权被害人救济问题进行分析。文章从环境侵权入手,包括环境侵权、环境侵权被害人、环境侵权被害人救济几个部分,详细论述了环境侵权、环境侵权被害人及救济的概念和特征、并对其构成要件和范围作了细致的论述。本章相关的内容也是后面章节的基础。
第三章,本章对我国环境侵权被害人救济立法问题进行机理分析,阐述了环境侵权被害人救济的目的及原则,并从我国立法实践出发,阐述了我国现阶段关于环境侵权被害人救济问题的相关法律规定,归纳出我国现阶段关于环境侵权被害人救济的立法特点和主要救济的途径。
第四章,本章主要介绍国外关于环境侵权被害人救济问题的先进立法经验,以日本,德国、美国和我国台湾地区为例,以其最有特点的法律规定为着眼点,详细分析了其他国家和地区关于环境侵权被害人救济问题的法律制度,以期为进一步完善我国立法提供借鉴。
第五章,本章主要在对比国内外现阶段针对环境侵权被害人救济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分析并找出我国在环境侵权被害人救济问题立法上的不足并对其原因做了细致的分析。
第六章,本章由构建包括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环境侵权公共补偿基金制度等为内容的环境侵权被害人救济法入手,从环境侵权民事救济立法的完善、环境侵权行政救济立法的完善和环境侵权刑事救济立法的完善等几个方面进一步对我国环境侵权被害人救济立法的构建和完善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