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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作为一种设定未来要实现的一定目标并为此而事先进行准备、部署和安排的活动,存在于政治、经济、社会等等各个领域,在行政领域尤其得以广泛运用。之所以如此,究其根源,在于行政国家时代国家活动范围的不断扩张、可供利用的自然资源和社会资源的欠缺和枯竭之势以及变迁的社会中多元利益的相互碰撞和冲突,人们普遍向往一种可以合理预期的有序生活,而规划即具有集中事权、利益衡量、社会塑造与民主参政等积极的功能,它不仅能使行政机关的未来行政目的有计划、有步骤地通过事前的设计得以实现,而且能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以最大化地满足人们的各种需求。本文以国内外现有研究成果为基础,结合我国的特有国情和实际需要,辅之以必要的理想模式构思,尝试对行政规划进行较为全面、系统的研究,使行政规划这一普遍存在的行政法现象成为内容和范围明确的类型化行政行为,以为对行政规划进行有目的的法律规制提供较清晰的理论框架。 本文共分四章。第一章:规划:一个行政法学未予足够关注的范畴。该章首先从规划的一般价值、规划与行政、规划与法律三个方面,探讨了规划产生和发展的缘由,继而对行政规划的主要范畴进行界定,这些范畴包括行政规划的概念、分类、性质与功能等。 第二章:行政规划的理论基础。本章对规划所集中蕴含的主要行政法理论和原则问题进行研究,探寻行政规划这一社会现象的必然性和应然性,为行政规划的法治化提供理论上的支撑。 第三章:行政规划的实证分析:城市规划。本章选取实践中矛盾和问题较多的城市规划进行个案分析,探讨现有城市规划法律规制模式的变革,以为行政规划制度的整体建构准备素材和奠定基础。 第四章:行政规划的法律规制。本章通过重点分析行政规划的制定与救济,对我国行政规划领域内亟须建立的若干具体重要法律规制制度进行探讨,其探讨的重点是行政规划确定程序、行政规划保障请求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