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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重点内容如下:一、对错误相关的基本问题进行介绍,作为后文论述可以附着的支撑;二、对错误制度的价值诉求进行分析,打造研究错误制度的平台;三、对错误规则具体如何适用进行归总,搭建错误制度的框架结构;四、对我国现有错误立法进行评述,并提出立法建议,完成行文的最终目的。
引言部分,笔者厘清了民法上的“错误”与一般错误的不同之处,指出民法上的“错误”仅仅是对于——“表意人关于特定事项的主观认识与客观实际不一致或表意人无意造成的表示意思与内心真意的不一致”——以上情况的事实判断,而非根据伦理道德等作出的价值判断,因此对待民法上的“错误”,应遵循不同寻常的路径。
第—部分冠以“基本问题”的标题,内容相对庞杂,包括了认识意思表示错误时不可或缺的几个问题。首先,是笔者对自己论述范围的一种限定,将英美法系的错误制度排除在本文之外,这并非是为偷懒之功而任意进行的技术处理,只是两大法系在这一问题上,下至具体制度,中至相关制度配套,上至立法理念,均有天壤之别。
第二部分是错误制度的价值分析。个体自由与交易安全之冲突,已成为民法制度特别是晚近以来的民法制度中永恒的话题。这一点上,错误制度并不是一个例外,而是一个典型。
第三部分中,笔者从理论回到实务,谈错误规则的具体适用。首先逐条分析能获得救济的错误的构成要件,回答什么样的错误才值得补救。紧接其后,则表明如何对错误进行补救——包括撤销权行使的主体、行使的方式以及行使期限,表明错误被补救后的效果——返还则产、赔偿损失等。最后,谈谈错误规则适用当中的特殊问题。
本文的最后一个部分,名为“我国现有错误立法评述及立法建议”,这些评述和建议可以说是前面所有论述的自然而然的推理,笔者从“重大误解”这一提法说开去,评价我国错误立法上对救济条件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