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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证是指运用涉法论据来证明法律论题的法律属性的论述过程。法律论证的界定应遵循一般语言使用习惯,当然也应注意学术研究中的特殊语境。法律论证的结构可分为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功能可概括为合法性证成与合理性证成。西方的法律论证思想历史悠久,在当代已蔚为大观,我国历史上也有自己的法律论证思想。法律论证理论是多层面的,可以将其限定在司法裁判中,作为一种法学方法存在。基于对司法裁判中发现与论证的区分,司法裁判的研究模式有要素论与过程论两种。各国司法裁判中的法律论证实践是丰富的。现有的法律论证理论,虽也追求为司法服务的目标,但在经验对象上却是模糊不清的,有时候甚至就是一般论证理论的简单移植。经过将法律论证理论置于法学方法论的语境下予以分析评判,可以发现目前的法律论证理论真正能为法学方法论提供的东西是有限的。这种现状可以归因于司法裁判中的价值判断难题,这突出地表现在其中的合理性维度上。在司法裁判中,法律论证主要体现在裁判文书说理上。我国近年来的司法实践很重视裁判文书,采取了一系列改革措施。裁判文书的说理标准,应该结合具体的案件具体分析。法律论证,尤其是裁判文书中的说理,需要考虑主体、场所等因素,注意简易案件与疑难案件等不同案件类型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