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国家赔偿法》的颁布和实施,标志着我国国家赔偿制度的正式全面建立。从《国家赔偿法》的立法宗旨来看,这部法律颁布和实施的主要目的就是要“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行政赔偿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违法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国家对此承担的赔偿责任,它是国家赔偿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因此行政赔偿制度确立的主要目的也同样是是要能够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取得行政赔偿的权利,促进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简言之,就是限制和规范公权力的行使,保障合法的私权利。从行政赔偿制度在实际生活中的应用我们可以看到,其在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以及规范行政机关职权行为方面确实起了很大的作用,但不可否认的是,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民主政治制度的不断发展,行政赔偿制度存在的弊端日益凸现,这些缺陷不但体现在已有的行政赔偿法律制度的设置和具体操作上,也体现在法律对某些问题规定的缺失中,对此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呼吁尽快对《国家赔偿法》进行修改,以完善我国的行政赔偿制度。
本论文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重点论述了行政赔偿制度的基本理论,在这部分中,论文首先阐述了行政赔偿的概念和特征以及行政赔偿制度的理论基础,紧接着又对行政赔偿制度在世界各主要国家发展的概况进行了介绍;第二部分论述了我国行政赔偿制度的现状以及其存在的问题:归责原则的设置不够合理,只适用“违法归责原则”太过单一,无法适用于不同类型的行政侵权行为;赔偿范围过窄,无法切实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赔偿标准过低,使行政赔偿在很多情况下流于形式,没有规定对精神损害可以给予一定数额的金钱赔偿;对赔偿费用和管理方式的规定并不科学。最后,针对上一个部分中阐述的问题提出解决、完善的对策:一是改变行政赔偿的单一归责原则的现状,针对不同类型的行政侵权行为建立多元归责体系;二是拓宽我国的行政赔偿范围;三是提高行政赔偿的标准;四是改变国家赔偿费用的来源模式和费用管理方式;五是进一步理顺行政赔偿法和《民法通则》相关规定的关系,确立《民法通则》相关条文在国家赔偿法中的地位。当然,笔者要承认的是我国行政赔偿制度所存在的问题并不只是限于论文中提到的那几个方面,因为一个制度在适用中出现问题,其原因可是很多方面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在论文的写作中,笔者只就其中几个方面进行阐述,不是说其他方面的问题不重要,只是因为对这些方面的思考更为成熟,论述起来更深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