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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围绕非法行医罪的若干问题,参考目前理论界的探讨,结合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出台,从五个部分对非法行医罪在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若干问题进行了论述。
第一部分,分析非法行医罪的主体。笔者认为,首先,非法行医罪的主体是一般身份主体,单位在理论上也可以构成本罪的主体。其次,对医生执业资格,应当采用形式审查和实质解释结合的方式进行认定。一般来讲,具备医生执业资格意味着行为人除需具备医师执业资格证以外,还需要具有其他行政法规所规定的相关许可证。再次,文中讨论了五种关于医生执业资格的特殊情形。
第二部分,分析非法行医罪的客体。笔者认为,非法行医罪不仅侵犯了国家医疗管理秩序,还侵犯了公众的身体健康权和生命权,属于复杂客体,且以国家医疗管理秩序为主要客体,以公众的身体健康权和生命权为次要客体。
第三部分,分析非法行医罪的行为特征,笔者对医疗行为做出界定,并进一步认为,行医是指以实施医疗行为作为其职业或业务的行为。这种业务行为具有反复性、常态性、职业性等显著特征。同时,笔者认为,该行为不因被害人的承诺而阻却其违法。
第四部分,探讨了非法行医罪的罪过形式,笔者运用罪过形式相关理论对各代表性观点进行比较、评析后,认为非法行医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是直接故意,且不要求行为人具有牟利的目的。
第五部分,分析非法行医罪的情节,笔者认为,虽然2008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列举了“情节严重”的几类情形,并对“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做出了解释,但该解释的内容仍然不完善,并没有较好地确定关于情节的认定标准,可操作性较弱,值得在传统理论探讨的基础上进一步研究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