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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广泛存在于我国上市公司的经营活动之中,其负面影响已不容忽视。加强对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对于保护我国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高资本市场的运作效率、维护证券市场的繁荣与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联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和义务的行为。随着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现象的出现,法律对关联方范围的界定亦有所扩大,将非关联方与上市公司实施的某些交易也视为关联交易。本文认为,关联交易的性质决定了立法态度的选择,所以本文分别从经济学角度和法学角度,对关联交易的性质进行了较为全面的分析。从经济学角度看,关联交易既不是纯粹的市场交易,也不属于企业内部交易,而是介于二者之间的“内部市场”行为,这种交易行为具有节约交易成本、满足中间产品的特定需要、维持技术垄断等多方面的优点。从法学角度看,关联交易既不是本身合法的行为,也不是本身非法的行为,而是潜藏道德风险的行为。在相关因素的作用下,关联交易会偏离公平市场价格,发生利益的倾斜,演变为非公平的交易行为。本文认为,无论是为了满足法律规定的上市条件,而向上市公司输入利润,还是为了规避法律,获得高额收益,而从上市公司输出利益,最终都会产生削弱上市公司经营的独立性,增加上市公司经营风险,损害其中小股东和公司债权人利益;扭曲证券市场资源配置的功能,无法达到优胜劣汰的目的;导致国家税款大量流失等一系列不良后果。非公平关联交易的产生既有主观因素的作用,又有客观因素的作用,并以后者为主要原因。本文认为,这些客观因素包括公司股权高度集中或高度分散所导致的公司控制权高度集中,立法对传统公司原则的过度坚持和外部监管的不完善。 发达国家和地区对关联交易问题早已有所关注,研究较为深入,相应的规范体系也较为完善,所以,本文对相关方面的境外立法进行了较为全面的分析。在公司法方面,境外立法经历了从绝对禁止到附条件允许的立法态度的转变,这种转变源于对关联交易的科学认识;完善关联交易的批准程序,防范利益冲突,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平性;严格法律义务和法律责任,加大违法成本,防范非公平关联交易的发生;赋予中小股东和公司债权人更多的自我保护手段,对其实施特殊保护;加强公司治理,弱化内部控制。在证券法方面,所采取的措施包括严格上市条件,避免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