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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是中国社会发展到一定程度形成的产物,是管理社会的基本主体单位,其产生源于统治阶级为有效控制和管理人民大众、征收赋税徭役制定的户籍制度。户籍制度是户作为主体单位的滥觞。要弄清楚选择“户”而不是“家”作为法律主体的原因,需要对他们之间的关系进行分析。与现代以个人作为主体单位不同,受我国长久以来形成的各种思想、政治、文化等因素的影响,我国民众在面对统治集团时,一般不是以个人为法律主体,而是形成了以“家”这样一个小的社会单位,来对政府、社会承担责任、履行义务。但“家”这个概念界定也比较模糊,不利于统治阶级通过它来实现对社会的有效控制,因此,逐步发展并最终肯定了“户”的法律主体地位,通过“户”这一更加明确具体、不完全以家庭血缘为联系的单位,来管理社会、控制规范民众的各项行为。因此户在发展中是与家庭这一概念交织在一起。历朝历代较少将“户”与“家庭”区别开来,一般都遵循古文献中的记载,将户与家庭等同起来。现今一些学者也提出了一些不同的观点,认为不能单纯将它们等同起来,因为它们毕竟是不同的概念,应当进行区分。鉴于本人能力有限,为更深刻研究,拟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结合唐代文献和考古资料来探索“户”的法律主体地位。户在传统社会中扮演着重要的法律角色,联系着民众日常生活中的方方面面,是历朝政府控制和运用人口的基石,要单纯的探讨“户”的主体地位只怕不易,因此本文将以各项与户关联的唐代制度为出发点研究其主体地位,诸如户籍制度、赋役制度等等。但在这一过程中我们需要谨慎的选择切入点,比如赋役制度内容丰富,但我们不能一概而论,泛泛而谈,而需要将其中与户联系尤为密切的、以户作为征收对象的“户调”和“户税钱”作为切入口,而对于“庸”等则无需再阑入。本文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从户与家庭的辨析、户的历史渊源和唐代户的结构状况三方面来对户的概念进行界定;第二部分主要从户籍制度、赋役制度以及人口迁移逃亡等问题分析户在这些制度中的主体作用;第三部分对户在日本的发展方向以及户在我国的现实意义进行论述和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