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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我国拐卖人口罪行屡禁不止,有愈渐猖獗趋势,犯罪手法也变得复杂。此等罪行除过往传统的拐卖儿童婴孩作后继目的、拐卖妇女作娟妓目的外,今天甚至出现拐卖未成年人作为不自愿劳工或成为奴隶、拐卖新娘等等。更有甚者是以非法夺取人体器官为目的的灭绝人性拐卖罪行。为了规管此等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下简称我国《刑法》)主要以下列三条条例处理:第240条[拐卖妇女、儿童罪];第241条[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及第242条[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等。然而《刑法》这三条条例只是针对有关拐卖妇女、儿蕈等犯罪而制定。
一、拐卖犯罪与人口贩运
我们常常听到“人口贩卖”,是很少听到“人口贩运”,人口贩运是一个新的犯罪型态,可被视为现代的奴隶制度。过往人们较熟识的的拐卖概念,拐卖即拐与卖,显然与人口贩运,是两个不大相同的概念。随着世界一体化的进程,今天人口贩运罪行亦不再只局限于在一国境内发生,跨国有组织犯罪集团更组织大规模和更复杂的跨国贩运人口犯罪活动。这类犯罪不单对个人人身安全自由构成威胁,对社会冶安亦产生不良影响,使各国也不得不急于谋求解决一切与人口贩卖或人口贩运相关犯罪问题。
二、打击贩运人口罪行
除透过立法外,世界各国都已先后加入相关的国际协议与组织,目的是寻求合作以打击国内以至跨国的贩运人口活动。我国因应近年此类犯罪大增,也先后颁布多项政策。2007年成立的《中国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计划(2008-2010年)》,便是近年比较突出的相应反拐卖政策行动。此外我国亦先后加入一些国际协议以加强国际合作以竭止此类罪案的蔓延。
我国上述的相应行动,对打击拐卖或人口贩运犯罪无疑产生积极作用,但近年国内仍发生一些受到国际关注的拐卖犯罪案件。2007年的山西“黑砖窑案”便为一例。案件受到中外传媒关注,该案发生始术及地方官员被怀疑有不当处理手法,更受到国内外传媒广泛报导。
三、内容简述
打击犯罪,先从立法着手,显然是当中关键。随着世界各国已先后将此类犯罪的重点放于各种相关贩运行为而非只针对拐与卖,然而我国《刑法》至今尚仍末就此作出相应完善配合,笔者遂尝试透过探讨我国今天拐卖犯罪问题,再比较我国与外国政府在处理人口贩运犯罪经验,透过提出意见以从完善法律作起点,检讨整体打击拐卖犯罪工作。若我国《刑法》拐卖犯罪相关规定能尽快得到修改,再配合政府的各项相应预防、打击及对受害者复康政策,则现时的人口贩运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应可受到控制。毫无疑问,要打击人口贩运罪行,只针对修改刑法相关规定肯定并不足够,我们需要一整套可行的法律与相应政策系统。系统内将包括预防措施、执法策畧及复康计划等。透过法律修改与政策配合下,日后我国也无需再受到外国政府的批评。而文中提出的相关法律修改建议,若能得到国家负责官员正视,则在拐卖或人口贩运问题上,外国将再没有批评我们的空间,公民的人身安全自由,亦可不分年龄性别受到全面的法律保护。国家不但可将拐卖罪行加以控制,公民也真正可亨有较今天安全及稳定的社会生活环境。
本文第一章首先将我国《刑法》拐卖犯罪的涵义与定义叙述,随后一并介绍几个东西方国家的相关拐卖犯罪定义内容,从而把我国刑法拐卖犯罪与大多数国家刑法惯常使用的人口贩运罪行作简单比较。在列举各国定义外,笔者也叙述国际一般广泛使用的相关定义即联合国为打击人口贩运而定立的人口贩运定义,务求令读者对本文研究的问题有更清析概念。
第二章将诉说拐卖犯罪与公民人身自由权利关系。此章将更清晰地认识我国刑法这一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利罪行,并简述人口贩运与人口偷运的关系,并将二者加以比较。
本文第三章将深入探讨我国法律关于拐卖犯罪的具体规定,除刑法规定外,文中亦把其它相关法律规定以至一些法律性文件内容介绍。第四章是简要叙述各国的同类的法律规定,笔者刻意迭择美国、日本、缅甸及澳洲等数个国家作举例,是希望将东西方国家在这方面的法规作代表性分析及比较。
第五章中将深入浅出地探讨我国的具体拐卖犯罪情况,内容包括犯罪的目的、对象、跨境犯罪以至我国未来拐卖犯罪情况的估量等。文中将以客观及系统手法作分析。紧随研究我国具体拐卖犯罪情况后,第六章是对现今世界严重的人口贩运犯罪情况概括叙述。而第七章将集中研究美国[人口贩运报告],特别是此报告关于中国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内容,将作较深入探讨,对报告提出的内容与建议,笔者亦将作简要评析。
综合前述各章的探讨与研究心得,在第八章笔者将详尽地提出建议,笔者在此章将详细论述有关修改现行刑法拐卖犯罪规定的具体建议。除修改法律外,也将其它可行性打击拐卖犯罪的政策建议一一叙述。
总括而言,笔者期望透过对拐卖犯罪提出客观论述,最终可进一步唤起法学家及相关负责政府官员们对问题的积极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