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引渡是近年来国际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也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走“依法治国”道路后面临的重要司法问题。在中非交流日益加强,中非关系不断升温,中非经济交流获得巨大发展的同时,贪污贿赂犯罪、有组织的跨国金融犯罪等犯罪分子逃逸到非洲国家的现象也日益严重。在这样的背景环境下,我国与非洲国家的双边引渡合作乃至刑事司法合作日益频繁。自2001年11月19日我国与突尼斯共和国签订双边引渡条约以来,我国至今分别与突尼斯、南非、索来托、纳米比亚、安哥拉、阿尔及利亚六个非洲国家缔结了双边引渡条约。随着国际引渡合作的深入开展,引渡的内容在不断扩大,引渡的特点逐渐清晰,其所遵循的基本原则也在逐渐被社会所认可和接受。我国引渡法律制度也在逐渐完善,与非洲国家以及其他各国签订的有关国际司法协助和双边引渡条约越来越多,在主动引渡和进行国际司法协助方面积累了一些成功的经验。同时也有很多值得总结的教训,有些规定不能与国际主流做法接轨,严重影响了引渡的有效实施。双边引渡条约的条款是具体权利义务的载体,蕴涵着丰富的信息,从中我们不但能了解我国对跨国引渡合作的态度,还能观察到其他国家引渡制度的演变以及对国际引渡合作新信息的反映。因此,对中国与非洲六国双边引渡条约的比较研究有助于我们认清非洲国家在引渡问题上原则性立场,明确中国在双边引渡条约中承担的义务,使中国更好的信守条约、遵守条约的国际义务和树立良好的国际形象,从而增强非洲国家与中国广泛开展引渡乃至刑事司法协助的信心。同时,也能使中国充分享受双边引渡条约的权利,对内合法地保护不该被引渡者的权益,对外积极地引渡逃逸非洲的犯罪分子。从长远的角度讲,对中非双边引渡条约的比较研究,可以让我们知道每一个双边引渡条款的利弊得失。这样,我们在今后签订对外双边引渡条约时便能吸取以往的经验教训、扬长避短,做好缔约工作以便更好地保护中国的国家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