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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是一个紧密联系的整体,是和谐社会中的基本元素。婚姻是构建家庭的前提条件,美满幸福的婚姻有助于完善家庭功能,保证家庭之利于社会发展的实现。同样,和谐的家庭生活可以促进婚姻状态的良性发展,有利于改善婚姻质量。残疾人作为社会的弱势群体,其婚姻状况对经济供养、精神慰籍和生活照料等方面有着更为重要的作用。众所周知,残疾人由于身体存在缺陷、自理能力受到影响,在选择配偶上存在更大困难,直接影响了婚姻的缔结及其家庭角色和社会角色的延续与扩充。特别在中国的传统家庭中,配偶和子女仍然是许多家庭成员选择照料与看护的主要依赖者,残疚人作为一个更需要照料和看护的对象,配偶和子女在家庭中的作用也显得更为重要。
本文采用描述分析、单递减初婚表和多递减初婚表、及生命表等研究方法,利用2006年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数据和2007年全国残疾人监测数据全面分析了残疾人的婚姻家庭状况,并对残疾人的初婚行为及家庭角色进行了深入研究。
通过对2006年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数据的描述分析,发现与非残疾人相比,残疾人的婚姻家庭状况极不乐观。一方面.残疾人的在婚率远远低于非残疾人,未婚率非常高,离婿率和丧偶率也高于非残疾人,特别是男性残疾人面临着更大的婚姻困境。同时,与非残疾人相比,残疾人的育龄期和婿龄差都远远大于非残疾人,为残疾人夫妇的“优生优育”带来障碍。另一方面,残疾人的家庭规模较大,以四人户和五人户为主,与兄弟姐妹或其他人同住的比例较高,说明了残疾人的家庭结构较非残疾人更为复杂;同时,残疾人的家庭收入、居住条件等家庭经济状况和居住环境都比非残疾人差,反映了残疾人的生活质量整体差于非残疾人。
针对残疾人与非残疾人在初婚行为上的较大差异,本文采用单递减初婚表和多递减初婚表进行残疾人与非残疾人的期望单身年数的精确分析,将2006年第二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数据和2007年全国残疾人监测数据进行匹配,区别婚前致残的残疾人和婚后致残的残疾人,婚前致残的残疾人代表了残疾人的初婚行为,婚后致残的残疾人初婚行为实际上代表了非残疚人的初婚行为,通过比较,发现残疾人的期望单身年数远远高于非残疾人,特别是男性残疾人的期望单身年数最长。同时,残疚人婚姻状况对于其家庭角色的影响也非常明显,婚龄差较大和残疾人预期寿命较短导致了残疾人,特别是女性残疾人将较早地丧失配偶角色,经历更长的预期丧偶期。处于未婚和离婚的残疾人,进入老年后,独居比例仍较高,很多无法享受家庭成员的供给和生活照料,他们来自政府和社会救助的比例较高。因此,残疾人不幸的婚姻状态对于其家庭角色的拓展和延续带来了很大的消极影响。
总之,本文通过火样本数据的采用和精确分析,全面阐释了残疾人在婚姻家庭方面与非残疾人的真实差距,发现残疾人面临的初婚困境及婚龄差的偏大,严重影响了残疾人的家庭生活质量。该研究为残疾事业的从业者和关心残疾人的所有人士展现了真实的残疾人的婚姻家庭状况,为后期开展工作,提高残疾人生活质量,缩短与非残疾人的生活差距,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提供了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