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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性银行在西方发达国家已走过了一百多年的历史,成为各国金融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建立起独立的政策性银行和真正意义上的政策性金融机构是在94年金融体制改革以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到现阶段的必然产物。但目前我国政策性银行立法、执法和司法很不完善,法律领域基本上还处于空白状态,而法学理论和实务界对政策性银行中的一些基本制度问题也是众说纷耘,尚未真正形成统一的认识,这使我国政策性银行的法律问题研究显得迫在眉睫。 本文来源于作者多年银行工作的实际,是站在熟悉银行业务的金融工作者角度,去看待分析另一种金融机构的应然状态。全文试从政策性银行的基本理论谈起,试图在梳理政策性银行的发展历程、对比中外政策性银行制度异同、研究政策性银行制度建设中的基本问题基础上,努力寻求适合我国国情的政策性银行法律制度,并提出自己粗浅的立法建设,力图实现以理论指导实践之学术根本目的。全文分三部分。 文章第一部分首先提出政策性银行的定义与法律特征,指明政策性银行区别于其他银行的基本特征即:权属关系特征、目的特征、业务特征、功能特征。回顾了政策性银行的三个历史发展阶段及当代西方政策性银行发展的新趋势,同时从业务、范围、组织结构、服务方式等角度对政策性银行进行分类,阐述了政策性银行存在的主要依据和职能,指出政策性银行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以此作为展开全文讨论的基础铺垫。其次,文章第二部分讨论了政策性银行的几个基本法律问题,对政策性银行的性质,在分析了“机关葡”士学位论文义三少MAsI.ER’s翎ESIS说”、“企业说”“混合主体说”的合理性和不足之处后,提出了“事业法人”说的观点。对政策性银行的地位,主要分析了政策性银行与政府、财政、中央银行、业务对象间的关系,对政策性银行内部结构,从政策性的行为特征和内部组织结构两方面进行了分析,指明理论上的政策性银行的理想状态;第三,文章的第三部分在前述基本理论的前提下,结合我国目前政策性银行实际存在的现状与问题,指出现有政策性银行存在立法薄弱、性质不清、地位不明、经营运作等诸多问题,相应地对我国政策性银行在立法形式、银行性质、地位、外部关系、内部组织等问题上提出的了相应的法律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