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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对刑事司法权利概念进行了初步分析和阐述。
刑事司法权利是指在刑事司法活动中,受刑事追究人对司法机关所享有的可以要求作出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并为宪法和刑事法律所认可的一种资格。
考察欧美宪法的历史,保障公民在刑事司法活动中享有的各种权利是近代宪法的一个突出特点,刑事司法权利首先诞生于宪法之中,而后才由刑事诉讼法加以规定。因此,刑事司法权利首先是一项宪法权利。刑事司法权利的享有主体是受刑事追究人。刑事司法权利首先是受刑事追究人享有的宪法权利,只当一个公民受到刑事司法权力的追究而成为犯罪嫌疑人或刑事被告人时,即享有宪法所规定的刑事司法权利。刑事司法权利不同于刑事诉讼权利,具体差异表现在权利位阶、渊源、效力、享有主体和权利内容五个方面。
通过考察自然法准则和社会契约理论、法权理论和大陆法系国家刑事诉讼结构的发展历史三个方面,得出刑事司法权利体系与刑事司法权力体系存在对抗性的结论。刑事司法权利与刑事司法权力的对抗表现为由无罪推定、权利平等和司法救济、罪行法定等权利构建的刑事司法权利体系,其直接指向就是限制和对抗以刑事侦查权、刑事公诉权、刑事审判权和监管权等为内容的刑事司法权力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