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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灵魂,是推动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根本动力,但是我国目前存在的行政性垄断却严重地损害了社会主义的竞争秩序,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瓶颈”。同时,传统的反垄断法理论只注重研究私人的经济性垄断,对行政性垄断却未加以深入探讨,故难以为我国现行的反行政性垄断工作和即将制定的反垄断立法提供实质上的帮助。本文正是基于这一现实要求,通过研究行政性垄断的一般理论和法律规制理论,并对我国规制行政性垄断进行了立法构想和制度创新,以期为我国即将制定的反行政性垄断立法提供理论上的支持。
本文为了尽可能达到上述研究之目的,故将本文所研究的问题皆置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语境下展开。全文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行政性垄断展开了论述。
第一,在“导言”这部分中,笔者首先澄清了“行政性垄断唯我独有”的思想认识误区。同时,对本文的写作思路和研究路径进行了简要的交代。
第二,在“行政性垄断的一般理论”这部分中,是从本体论角度对行政性垄断进行总体上介绍和阐释。首先,分析了行政性垄断的概念和构成要件。其次,通过现象看本质,进一步分析了行政性垄断的本质和特征,指出了行政性垄断本质是一种兼具行政违法与经济违法属性的综合违法行为,是一种由行政主体实施的集体违法行为。再次,为了能对行政性垄断有一个清晰全面的认识,笔者按照不同的依据和标准对行政性垄断进行了不同的分类。最后,根据辩证唯物主义的“内外因原理”,并结合经济学理论,对行政性垄断的成因进行了深入的分析,提出了“行政权力资源化是行政性垄断产生的内在深层次原因和我国尚未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其外部成因”的重要结论。
第三,在“行政性垄断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冲突”这部分中,是从价值论角度揭示规制行政性垄断的意义。笔者从反行政性垄断法的价值中-I-抽取了三个最本质最重要的价值进行了分析,即行政性垄断损害了社会主义公平自由的竞争机制,违背我国市场经济“效率优先”的要求并侵损了社会福利和行政性垄断扭曲了WTO规则。
第四,在“我国行政性垄断规制的立法构想和制度创新”这部分中,是从规制论角度对“如何规制行政性垄断展开论述”的。一方面,对如何规制行政性垄断进行了比较法上的研究以及对我国的反行政性垄断立法工作的借鉴意义,提出了法律是规制行政性垄断的主要方式;另一方面,针对反行政性垄断中抽象性行政性垄断这一“死角”,设计了司法审查制加以解决。同时,对如何规制行政性垄断进行了制度创新,根据经济学上“囚徒困境理论”,设计了协商合作制,以希冀来配合法律手段对行政性垄断进行共同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