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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和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都提出“在有实际需要的地方,扩大以村民小组为基本单元的村民自治试点,继续搞好以社区为基本单元的村民自治试点”。由此,在怎样的单元、多大的规模内开展村民自治成为学界争议的一个热点问题。对此,本论文借助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研究院“百村观察”获取的2013年全国22个省份231个行政村3645位农民调查数据,从人口规模、地域规模和人口密度三个维度考察对不同规模情况下村民自治的运行绩效进行了客观分析。 从本论文的研究来看,村民自治并非规模越小越好,也并非越大越好,而需要根据村民自治的具体情况予以判断。总体来看,人口规模越大,村庄村民大会、村民代表大会的组织并未受到较大影响。但是,人口规模越大,可能使村民关注村务公开以及参加村庄会议受到一定的影响。从地域规模来看,村民大会的组织、村民参与等似乎并未因村庄地域面积的扩大而受到较大影响。从人口密度来看,人口密度越大,村民大会的召开相对越困难,同时村民参与也相对不便,但村民代表大会召开相对更多。由此来看,人口规模对村民自治的影响似乎更大。人口的增多以及人口密度的增加,可能并不利于村民对村民自治事务的直接参与。 在南方和北方等不同地区,村民自治所寻求的规模似乎并不一致。从本论文的研究来看,在北方地域,人口或地域规模的变化对村民自治的影响相对较小。在南方地区,人口越大,或者人口密度越大,村民大会的召开相对更少,但村民代表大会召开相对更好。同时,在山区村庄,无论是人口规模的扩大、地域面积的扩大或者人口密度的扩大,村民自治过程中的村民大会、村民代表大会的组织以及村民的参与相对较差。而在平原地区,人口、地域等规模对村民自治的组织和你们的参与影响并不明显。可见,在南方地区,人口规模越大或越密集,可能村民直接参与相对不便,而间接民主相对更为活跃。同时在山区,规模更小的村庄更适合村民自治的有效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