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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去的20世纪是一个充满血雨腥风的世纪,人类自身遭受了巨大的伤害,虽然,有国内法院和特设国际法庭对犯有灭绝种族罪以及其他危害人类的罪行进行审判,但是国际社会更需要一个常设国际法庭来惩治危害人类的最严重的罪行。1998年《国际刑事法院罗马公约》(以下简称《规约》)的签署,最终推动了国际刑事法院的建立。2002年7月1日,签署《规约》的国家达到137个,共有67个国家批准《规约》,《规约》生效,这标志着国际刑事法院正式建立,这对国际法和国际刑法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国际刑事法院对《规约》规定的最严重的罪行行使管辖权。按照《规约》的规定,国际刑事法院是国家法院管辖权的补充,只有在一国不能够或不愿意切实调查或起诉有关罪行时,国际刑事法院才行使管辖权。对于国际刑事法院的成立,大多数国际刑法学者欢欣鼓舞,对《规约》倾注了很大的热情。但是,国内外学者对国际刑事法院的建立与《规约》也有一些不同的意见。主要是对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问题存在一些争论,尤其是国际刑事法院对第三国可能行使管辖权的问题,引起了学界广泛的关注。本文将分析《规约》中有关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的规定以及对第三国的影响。
本文分三章来探讨国际刑事法院在管辖权方面与第三国的关系,第一章回顾了国际刑事法院建立的过程,介绍了国际刑事法院成立后五年内的工作情况,并简要地分析了国际刑事法院成立的意义。第二章先就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做总体的介绍,紧接着分条文论述《规约》在管辖权方面对国际刑事法院和第三国的关系所做的规定,经过分析本文认为《规约》并未对第三国创设义务。第三章分析了中国和国际刑事法院的关系,论述了中国目前尚未加入《规约》的原因,以及当前中国该如何应对国际刑事法院。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以补充性管辖原则为基础,在实际运作中,国际刑事法院有可能对非缔约国的权益产生影响,中国作为非缔约国应从自身实际和利益出发,处理好与国际刑事法院的关系并为适时加入做好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