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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如何理解和具体认定“犯罪实行行为的着手”问题上,刑法学界存在着诸多观点。这种理论上的争议,在为司法实践中认定犯罪实行行为的着手提供理论依据的同时,也为如何判定是否成立未遂犯提出了一个难题。因此我们有必要对犯罪实行行为的着手进行深入的研究,为司法实践提供坚实的理论基础。本文拟就犯罪实行行为的着手的概念、判断标准,以及特殊类型的犯罪着手等方面进行全面、系统的论述。在论述结构上除前言和结语外共分为以下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犯罪实行行为的着手”的演进和概念。该部分首先对犯罪实行行为的着手概念的由来和发展历程进行了简单地介绍;其次,对如何界定犯罪实行行为的着手的概念进行了整理。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刑法使用了犯罪实行行为的着手来表明犯罪行为的开始。本文从主、客观方面了解和把握犯罪实行行为的着手特征,认为犯罪实行行为的着手是主观与客观的统一,行为人以法敌对心理开始实施直接导致利益侵害的失控的行为,即为“犯罪实行行为的着手”。
第二部分:“犯罪实行行为的着手”的判断标准。该部分围绕国内外犯罪实行行为的着手的判断标准进行了专门的论述。关于如何具体认定犯罪实行行为的着手,理论上一直存在着争议,概括起来,主要有主观说、客观说及折中说这三种学说。在大陆法系不同国家或者地区的不同时期,这三种学说之间所表现出的对立程度也是不同的。我国采用的犯罪实行行为的着手的判断标准实际上是客观说的一种,即形式的客观说。本文对国内外诸种学说的基本内容作了简单的介绍之后对每种学说进行了评析。在此基础上,本文主张在如何认定犯罪实行行为的着手时应该转换视角,拨开刑法学派上的主观主义与客观客观主义的层层迷雾,引入利益衡量理论对犯罪实行行为的着手进行判断。
第三部分:特殊类型的“犯罪实行行为的着手”。该部分主要介绍了几种特殊类型的犯罪着手时期。主要论述的是隔离犯、不作为犯、因为上的自由行为、间接正犯、共谋共同正犯、复行为犯等特殊犯罪类型的“着手”。本部分主要是以利益衡量理论为指导,结合司法实践所做的具体展开,并提出一些独到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