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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选题背景及选题意义 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自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至今已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与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相比,资本市场的发展并不十分健康,资本市场中违法违规的严重事件并不鲜见。可以说促进资本市场的良性发展,已成为改革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而公司治理作为微观经济领域中最重要的制度建设,是解决上述问题的根本之道,对此人们已经取得共识。 纵观世界各国的公司治理机制,成熟的有两种:一是大陆法系下监事会制度,一是英美法系下的独立董事制度。我国首先是在1993年通过《公司法》确立了监事会制度,在实践中,监事会制度没有发挥应有的监督作用,甚至形同虚设,完善而有效的公司治理机制并没有形成,对此理论界和实务界进行了不断的可以说是艰苦的探索,独立董事制度在这样的背景下被提了出来,并自1997年开始逐渐发展完备。这样,在我国形成了监事会制度和独立董事制度并行的“双轨制”(笔者语)公司治理机制。 与独立董事会制度受到社会广泛关注相比,监事会制度受到很大的冷落,相关的研究较少,而且主要集中在研究监事会是否失效这个问题上。笔者认为监事会制度在我国失效,作为一个事实存在并且相关研究也已证实,如果继续选择研究监事会的效用这个问题,已经失去意义,因此笔者选择研究监事会制度在现行“双轨制”制度下如何定位、何去何从这个方向,而且这个方向的相关研究几乎尚是空白。 二、本文的论证过程 我国的监事会制度主要是借鉴德日两国的经验建立的。本文第一章阐述了监事会的性质,并简略的介绍了德日两国的监事会制度,在此基础上分析了我国监事会制度的特征及不同之处。 在第二章,本文回顾了我国监事会制度的发展历史,介绍了我国监事会制度的立法现状和运行现状,分析了我国监事会制度失效的原因,分析过程中的相关数据皆引自已有的调查结果,论文中已作明确说明。 我国监事会制度的失效,原因是多方面的,既与我国监事会制度立法有缺陷有关,也与我国的经济、文化等大背景有关。可以简略的总结为以下几条主要原因: 一、监事会职权不足,且缺乏有力的法律保障 二、“一股独大”导致监事会丧失独立性 三、监事会的运作缺乏程序性的法律规定 四、监事会激励不到位,责任不明确 在第三章,本文详细阐述了监事会制度和独立董事制度并行的“双轨制”制度的由来。“双轨制”是我国公司治理机制的重大变革,也是一个创举,对于我国资本市场乃至市场经济的发展必然会产生深远的影响。 问题是,监事会制度与独立董事制度作为两种不同的公司治理机制,其历史渊源和治理理念各不相同,其监督职能也存在诸多重合的地方,两者之间存在冲突是不可避免的。遗憾的是,我国的立法对于二者的定位、职责划分几乎没有做出任何规定和说明。这可以说是“双轨制”的重大缺陷,直接导致了“双轨制”运行不畅,最突出的表现是监事会本来虚弱的监督力量,在“双轨制”下变得更为虚弱,地位也骤然尴尬起来,董事会、股东会、公众的目光全然集中于独立董事,监事会的地位和作用显得无足轻重。不解决上述问题,可能的后果是,不仅不能发挥监事会和独立董事的优势,反而可能引起两者相互推诿、相互掣肘。 本章对上述问题进行了分析,笔者鲜明的提出以下观点:一、监事会制度和独立董事制度的定位应该是:监事会监督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向监事会负责;二、在上述定位下,监事会制度和独立董事制度指责重叠冲突的问题可以顺利解决;三、监事会制度可以弥补独立董事制度的不足。 在上述分析之后,提出强化监事会制度也就是顺理成章的了。 本文第四章讨论了如何强化监事会制度。笔者认为应该从三个方面入手,首先应该提高监事会的地位,提高其权威性,这是保证监事会制度正常运行的关键,也是我国监事会制度过去运行不畅的主要原因。 其次应该强化监事会的职权,在我国《公司法》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虽然都赋予了监事会较宽泛的职权,但其规定过于简略、粗疏,对于监事会实践中的监督职能支持不够,甚至可以说缺乏可操作性,并且对于相关职权的规定不够完善,如对监事会的重要职权:临时股东大会的补充召集权、特定情况下的公司代表权没有做出任何规定。 最后需要建立对监事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在我国《公司法》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对于监事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几乎还是空白,这是我国监事会制度的一个软肋,没有相应的激励机制,监事行使职权就缺乏动力,没有相应的约束机制,监事行使职权就可能采取消极的态度,因此必须建立完善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本文的研究有所创新,应该对我国监事会制度的发展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但由于笔者的能力所限,加之相关研究很少,本文的论证过程可能会存有偏颇和不足之处,需要通过进一步的研究来弥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