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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市场经济本质上是一种法治经济,而商人则是市场经济的主体,因此商人自然是法治实践的主要力量之一。民国时期中国经济已经由以小农为主的传统自然经济向以市场为基础的近代资本主义经济转变。在法律方面,除了继续近代化的制度创建外,更重要的是进行近代法治的艰难实践。而这时已经发展为一支独立社会力量的商人阶层在推动民国法治化进程中扮演了重要角色,但由于种种原因,民国法治的程度和商人阶层在推动民国法治化进程中的作用都极为有限。
全文共分五个部分来阐述相关问题。
第一部分,论述了近代新式商人群体形成的过程。清末民初的商入阶层,在内外双重因素的作用下,已经由传统的旧式商人转变为近代新式商人群体,并发展成为一支独立的社会力量。清末民初商人阶层法律身份的转变、独立社会地位的确立,是民国时期国家法律确立对商人态度的基础,同时也是商人阶层进行一系列影响法律发展活动的前提。
第二部分,从制度层面阐明了民国商人所处的法律环境。民国政府一方面承继清末开启的近代法制变革,另一方面出于对商人阶层这一新兴社会力量经济和政治上的双重依赖,进行了一系列涉及商人利益的法律制度建构的努力,包括根本法、商事法律、商人组织法的制定及商事习惯的调查整理等。民国政府试图通过这些法律制度的建构,为商人活动和商业交往提供一定的法律保障和制度支持,同时加强对商人阶层的控制。
第三部分,从法律的具体实施层面分析了民国商人所处的法律环境。由于制定法的西化和超前化,在具体适用中更多的是依赖习惯和条理,但在司法实践中法律、习惯和条理适用的规则并不完善,甚至存在冲突。所以民国法律在具体实施层面中并不能给商人权益提供有力的保障。
第四部分,阐述了民国法律调整下的商人阶层所从事的影响法律发展的活动。在民国法律环境下,商人阶层取得比以往更大的活动空间,他们积极参与立法、司法和政治活动,以图在法律制定、实施和民主政治生活参与等方面获得更大的自主权,更好地实现自治。
第五部分,分析了民国法治化进程中的商人角色。民国商人的一系列活动推进了商事法律制度的近代化,促成了市民社会雏形的形成,推动了社会政治的民主化,为民国法治实践做出了一定的贡献。但由于商人权益得不到法律的真正保障和商人阶层本身力量的相对不足,其对民国法治化进程的推动作用实际上是极为有限的。
由于民国政府和商人阶层更多的是在各自的利益坐标上进行努力,没有形成良性互动,以致民国法治化的程度不高。但民国的法治实践还是有不少值得当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继续法治建设借鉴的经验教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