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际私法中分割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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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电子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国际的民商事关系无论是形式还是实质,其复杂性都已经大大增加。对于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家和地区有联系的国际民商事案件,传统的法律选择方法笼统地适用一个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虽然这种方法的可预见性较强,但是面对日益复杂的国际民商事纠纷,其越来越不能适应。分割方法作为国际私法的传统智慧,在新的历史时期内又获得了新的内涵。其作为一种更加灵活的方法,对复杂的国际民商事案件的解决有着重要意义。分割方法是指对同一涉外案件中的不同争议点,适用不同的法律,或者对涉外案件中的不同法律关系适用不同法律,或者是就涉外案件中同一法律关系下的不同方面分别适用不同法律的法律选择方法,这些争议点之间、法律关系之间、方面之间不直接表现为主从关系。分割方法与按争议点分析法、识别、先决问题和双边冲突规范皆存在这本质的区别。分割方法作为一种法律选择方法,它随着冲突法的产生而产生。分割方法脱胎于法则区别说时代的分割论,而发展于美国的冲突法革命,而在当代日趋成熟。分割方法的直接理论基础是按争议点分析法。按争议点分割法与分割方法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分割方法是按争议点选法的偶然结果。分割方法的目标主要有两个:应对国际民事诉讼的诉讼爆炸和防止挑选法院。面对数量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的国际商事纠纷,分割方法将在防止挑选法院的过程中扮演更加重要的角色。但是,分割方法也面临着两个难题,即在某些情况下,分割方法的非正义性问题和分割方法的适当性问题。根据分割方法的产生原因,分割方法可以分为:法定分割、意定分割和司法分割。所谓法定分割是指源于法律的明确规定而导致同一案件客观上适用不同法域的实体法或统一实体法。意定分割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一方当事人(如遗嘱人)或者多方当事人(如合同当事人)根据自己的意志,对统一诉因下的不同方面适用不同法律的情形。司法分割是指在不成文冲突法体系中,法院将不同法域的法律适用于统一诉因下的不同方面的案件,或者在成文的冲突法国家法律体系中,法律未就特定诉因作出规定,法院主动对该诉因下的不同方面适用不同的法律。从当今世界的最新立法和司法实践来看,分割方法正在被越来越多的国家的国际私法立法所采纳,并在司法实践中得到越来越广泛地应用。除了在合同、侵权领域适用较多,分割方法也在逐渐向传统的婚姻家庭法中进行渗透。随着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向家庭法领域的渗透,分割方法已经在结婚、夫妻财产制、离婚和继承中得到普遍适用。而在合同之债中,分割方法则是《罗马Ⅰ条例》的这套方法。而且,分割方法在非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中也是适用较多。此外,分割方法还在国际信托的法律适用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而就中国涉外民事法律适用中的分割方法而言,通过笔者的统计分析可以知道。我国的司法实践中适用分割方法的案件仍然较少,与其他法律选择的方法相比,分割方法的适用频次仍然较少。而考察中国国际民事诉讼立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来看,显然又可以发现存在诸多诸多问题。首先,法定分割、司法分割的规定依然较少;其次,当事人意思自治盛行,但是缺乏意定分割的思维。为了解决以上这些问题,发挥分割方法的重要作用,笔者提出自己的建议。首先,在立法上,吸收国际经验,弥补我国立法中国分割方法的不足。其次,在司法层面,倡导司法实践者应当以积极的心态接受、适用分割方法。面对复杂的国际民商事案件,主动运用分割方法,化繁为简地解决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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