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我国“入世”已逾十年,“入世”以来,由于文化产业在促进经济发展、保护文化多样性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我国应该更加重视该领域的政策和法规建设,以避免不必要的争端,这在广播电视领域表现得尤为突出。广播电视的大众媒介性质决定其在文化产业中举足轻重,欧美等贸易大国也都对该领域相当关注,此领域内国际贸易争端频发,中美视听产品与出版物案及中美知识产权案便是其中典型。 这两起案件对我国广播电视领域的文化规制影响颇大,我国已根据相关裁决对国内法律与政策加以调整,其后,随着互联网的普及,文化产品和服务的外延发生前所未有的扩展,我国业已出台相应法律与政策回应这种变化。有鉴于此,本文主要内容便在于我国当前文化产业规制的法律与政策是否符合WTO规则要求,我国的相关法律与政策在争端解决中具体效用如何,以及在与WTO规则保持尽可能一致的情况下我国还需以及还能做哪些调整。 除引言外,本文共三部分: 第一章是关于我国文化规则的现状的介绍。具体而言,在界定我国文化规制所指涉的文化产业范围的基础之上,对我国文化规制法律与政策的制定与管理体系加以介绍,并对我国文化规制中涉及WTO规则的措施加以梳理。 第二章介绍了WTO规则对我国文化规制的适用性,分别分析了GATT、GATS以及TRIPS协议中涉及我国文化规制的条文及其适用的规则,结合我国文化规制论述了各个协议中原则性和例外条款的适用规则。 第三章在前两章的基础上分析我国文化规制目前存在的问题及可能的解决方案,分别从市场发展、我国承诺以及统一性准则三个方面并结合WTO案例及他国的优秀做法进行了论述,并提出自己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