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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外,股权激励是一种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优化资源配置的制度选择,是市场经济运行机制核心动力的组成部分,它被称为“金手铐”。在国外相对完善的法律法规、积极有效的税收优惠政策指引下,全球500强公司中实施股权激励的比例,要远高于国内上市公司。加之2001年发生的安然事件,促使美国再次对相关整体法律进行了深入修改。可见,有关股权激励各方面的研究、实践活动和相应立法在美国及其他经济发达国家相对比较完善,已形成了一整套成熟的股权激励体系,积累了成功经验。
股权激励在中国并非新生事物,早在九十年代末国务院就有关提高国有上市公司高管激励方法探索出台过文件,但是由于当时我国旧经济体制的弊端以及市场经济体制环境下缺乏必要的法律、制度等限制,股权激励一直没有得到广泛推广和有效应用。
2005年5月开始的股权分置改革为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扫除了体制上的障碍;2006年1月新修订的《公司法》和《证券法》,新颁发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也为股权激励创造了法律上的执行依据;2007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新会计准则更让上市公司对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有章可循。同时,在市场开放程度越来越高的情况下,中国的上市公司必须进一步完善激励机制,才能适应市场竞争的要求,所以实施股权激励的条件越来越成熟,股权激励机制的内涵也发生了实质性变化,在新制度背景下,一些企业开始借鉴国外企业的做法,开始制定股权激励方案。为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在现实制度背景下对股权激励进行一定的理论分析和应用研究。
股权激励的实质性,是围绕“激励与约束”主题,以“企业和人”为主体的一项长期契约。对上市公司而言,上市仅仅是为企业发展提供了一条融资渠道,更重要的是企业如何吸引和留住发展所必须的人才,也就是所谓的融智。良好的股权激励可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很好地结合在一起,从而减少管理者的短期行为,使其更加关心上市公司的长远发展;同时也有助于克服“部分上市公司在实施过程中出现过度分配的倾向”以及“相应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缺少应有规范”,因此在新制度背景下实施股权激励恰逢好时机,对促进我国资本市场完善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同时对改善我国公司治理中的委托代理和内部人控制等一系列问题都具有重要意义。
鉴于此,本文共分六章,从研究的目的和意义入手,从股权激励的现状分析出发,先阐述了一系列可能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之处,介绍了国外成熟股权激励机制中可借鉴的成功经验,然后以股权激励的基本理论和设计原则为理论基础,提出了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案可以采用的基本模式和派生模式,通过各种模式的适用性分析,归纳出在股权激励方案中一些必要的要素设计思路,并用实施股权分置后正式出台股权激励方案的首家上市公司——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案例研究为上述分析作出相关印证,最后总结出了提高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质量的若干管理政策建议。
所以,我们在研究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问题时,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借鉴国际经验与模式,在新制度背景下设计出符合中国国情的股权激励模式是宏观经济或企业发展的一个重要保障,要做到激励与约束相对称、短期与长期相配套,从而使股权激励的特殊价值得到充分的发挥。同时我们也必须清楚地意识到,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深入开展是一项长期复杂的工作,其“质量”的提高还有赖于内、外环境的改善及相关措施的配合,受市场经济发展阶段及资本市场完善程度所限,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质量不可能一步到位,基本框架及具体细节还有待于在实践中不断修订和完善,更需要有内外监管机构、中介机构、投资者和社会大众等各界的共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