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执业利益冲突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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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冲突是律师执业生涯中无法避免的问题,也是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各行各业的利益冲突都迅猛增长的时代,律师业基于其职业的特殊性,面临的利益冲突问题更加突出。因而,对律师执业利益冲突问题加以规范,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全文除引言与结语外,共分成四部分,共三万五千字。  第一部分,律师执业利益冲突的产生。律师行为的自利性与律师职责之间的矛盾是律师执业利益冲突产生的主要原因之一。律师肩负对委托人的忠诚职责,必须最大限度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律师作为理性经济人,又会追逐自身的最大利益,两者之间的矛盾无法调和而导致利益冲突的产生。此外,律师与委托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使律师在委托代理关系中处于优势地位,律师可能会利用这种优势地位损害委托人的权益。  第二部分,刑事诉讼中律师执业利益冲突的表现。同一律所的不同律师同时担任数名同案被告人的辩护人,由于同案被告人之间存在利益冲突,由同一律所的律师担任辩护人,被告人的秘密信息容易在各辩护律师之间扩散传播,同时也存在律所为追逐整体利益而背弃部分被告人的风险;附带民诉原告人与刑事被告人委托同一律所的律师,这种情形属于同时性利益冲突,《律师执业行为规范》明确表示禁止,但当地只有一家律所的除外。经过实证调查,这一规定并没有得到切实遵守;与律师个人利益有关的利益冲突,包括律师与委托人的对方当事人有利益关系、辩护人与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两种情形。律师的个人利益会影响律师的独立职业判断,从而妨碍律师提供称职、忠诚的法律服务;与前委托人的职责有关的利益冲突,主要是指律师在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后,又在被害人独立提起的民事诉讼中担任被害人的代理人的情形,并不能仅仅因其分属于刑事与民事程序而切断其实质联系,否认其为同一案件;与律师流动有关的利益冲突,主要包括‘前律所某位律师担任被告人辩护人后,该所其他律师流动到新律所后能否担任被害人的代理人’与‘律师转所前曾为被告人辩护,刑事程序结束后,前律所在被害人针对被告人的侵害行为而提起的民事诉讼中,能否接受被害人的委托’两种情形,应根据律所及律师对委托人秘密信息的掌握程度来确定是否存在利益冲突的风险。  第三部分,解决律师执业利益冲突的规则。域外规则部分介绍了英、美、法、德四国的利益冲突规则,其共同的特点是将律所作为利益冲突规则的主体,为律所设立了规避利益冲突的义务,同时并不绝对禁止利益冲突的发生,而是作出了些许例外规定,允许当事人予以豁免。此外,还详细介绍了我国解决律师执业利益冲突的规则,并指出其存在的问题,诸如发布主体多、效力层次低,内容过于简单等。  第四部分,我国律师执业利益冲突规则的完善。本部分在前三部分基础之上,提出了完善我国律师执业利益冲突规则的建议。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促进律师业的发展,首先,应当完善律师执业利益冲突规则的基本内容,包括界定利益冲突的定义、详细规定利益冲突的各种情形及例外、明确违反规则的法律后果三方面的内容。其次,应完善律师执业利益冲突规则的适用机制,包括事先预防机制与事后救济机制。事先预防机制方面,要求律所及律师主动审查利益冲突是否存在,在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形下,应将利益冲突的情形及可能发生的结果明确告知所有相关人员,由委托人选择是否建立或维持委托代理关系。若委托人作出明智同意,则利益冲突得以豁免。事后救济机制则为委托人寻求救济提供了途径,委托人可向律协投诉,要求律协查处并处罚违反规则的律师,同时赔偿自己的损失。若委托人对律协的处理结果不满意,还可以提起诉讼,通过司法途径寻求救济。针对委托人寻求司法救济面临的困难,必须缩短审判期限,将利益冲突案件纳入民事简易程序的范围,同时改变“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规则,规定由律师承担主要举证责任。最后,落实利益冲突规则的保障措施。加强律师的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律师规范执业行为的意识,可以从源头上避免利益冲突的发生;加强社会监督,充分发挥行业监督的作用,增强律师的职业责任感,有效防范利益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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