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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初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背景下,建立科学的政府采购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完善、有效的救济制度是政府采购制度健康运行的重要保障,有助于政府采购法所规定的基本精神得以真正贯彻与落实。过往理论界仅仅是在研究政府采购问题时将救济制度作为一般问题做介绍性分析,对政府采购救济制度的专门研究不够全面、系统与深入,未将其纳入理论视角进行深层透视。为此,以分析政府采购救济制度的功能与价值为基础,以政府采购两阶段框架中的第三人、供应商与采购人等相关主体的权利救济制度之理论研究与实证分析为中心,并就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救济的相关制度提出具体的建议,既能填补理论价值,又具有极为丰富的实践意义。
正是基于上述认识,本文首先分析了法律救济的基本理论,法律救济的理论基础主要源于公平正义。政府采购的特殊性与政府采购法律关系主体的法定性,决定了政府采购法的目的是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确保市场公平运作,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与推进政府宏观政策目标的实现;决定了政府采购救济制度的首要目标在于偏重赋予第三人权利救济,同时政府采购救济制度在模式选择与具体设计上是分阶段进行的。政府采购救济制度的利益价值基础在于公益与私益的兼顾,其价值取向在于公平与效率的兼顾,其价值功能定位在于自由与秩序的兼顾。
接下来,本文以权利救济的主体为基点,对政府采购救济制度进行了具体的比较法研究。
一是通过对第三人在政府采购关系中的弱势地位与权利救济中的主导地位之分析,通过对第三人在政府采购关系中的权利与义务之梳理,通过对第三人权利救济制度的立法考察,认为第三人权利救济的价值取向在于自由市场与干预主义的和谐统一,建立政府采购及其救济制度的核心就是在政府采购程序中实现最大可能的竞争,第三人权利救济的主要范围就是赋予第三人对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或可能存在的影响公平有效竞争的程序性违法行为进行救济;对第三人权利的救济往往通过三管程序,即异议程序、行政程序与司法程序;实现第三人权利救济制度目的之方法就是宣布并撤销采购程序中实施的违法决定与行为,依法要求采购人重新进行采购程序,或暂时中止采购程序的进行,或请求损害赔偿。
二是以供应商权利救济为主线,突出保护供应商在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阶段及后合同阶段的合法权益。政府采购合同的性质,从总体上讲应属于民事合同,然而,它毕竟是一种特殊的民事合同,是带有某种行政性意义的民事合同,因此我们必须遵守政府采购合同的一些特殊规则,以期构筑既符合本国实际又与国际接轨的供应商特别权利救济制度。
三是从社会公共利益保障的视角对采购人权利救济的特殊问题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最后,本文着重讨论了政府采购救济制度的完善问题。我国政府采购救济制度立法上的缺陷与执法上的困境,迫切需要不断完善政府采购救济制度,既要完善我国政府采购救济制度的宏观设计,又要从微观上具体建立健全供应商资格审查制度、第三人权利救济制度、供应商与采购人特别救济制度,以消除政府采购救济制度的内生弊端,使其更加具有实践性与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