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发回重审镶嵌于审级制度当中,是二审裁判案件的重要方式。近年来,发回重审在司法实践中适用范围不断扩大,适用次数难以限制,裁定理由不加说明,内部函干预下级司法,发回重审后审理期限无限延长,控诉方不断补充调查引发程序倒流。发回重审,是一个很有现实意义和问题意识的研究课题。
本文以刑事二审中的发回重审制度为研究对象,着重对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的发回重审进行了分析和研讨。在导论中,提出了发回重审在司法实践和制度理论方面的问题并简要介绍了国内学者在相关领域的研究现状,而后由此展开正文。正文一共包括五个部分,分别是:第一部分,发回重审制度的基本原理;第二部分,发回重审的比较分析;第三部分,发回重审相关立法的反思;第四部分,发回重审司法现状的成因;第五部分,发回重审的改革。
在第一部分中,文章对于发回重审制度的性质、特征、正当基础和法律效果进行了富有逻辑性和体系性的解读。尤其是在研究并不充分,问题性指向并不明确的研究现状下,文章这一部分的贡献在于努力去伪存真、拨乱反正,结合制度体系回答了发回重审的特点和法律意义,并探讨了了发回重审的正当性基础问题。
在第二部分中,文章通过在大量的比较法材料中萃取精华和要害,对于具有代表性的英美法中的发回重审,德国法中的发回重审,法国法中的发回重审,日本法中的发回重审进行了概要性的对比与研究。本文在此部分的贡献在于:没有拘泥于资料和经验事实本身,而是解释解释不同法律制度背后,影响制度设计的深层因素,着重分析了英美法系陪审团裁判因素产生的分权效果和终结程序的功能,因此其陪审团裁判下发回重审适用十分有限。而在大陆法系之下,通过比较三个国家的不同制度,文章对于发回重审制度与二审的审理模式、审理对象、审理方式的深层勾连进行了理论解读。
在第三部分,文章对于我国发回重审制度的相关立法进行了反思。在针对立法上发回重审的适用范围、二审法官选择程序的裁量权、审理期限、审判组织若干方面的规定进行介绍之后,有条有理的分析了司法实践中诸如发回重审的适用范围不当扩大,二审法院滥用裁量权,审理期限无限延长,重审案件的司法裁判权受到不当干预等问题。并进一步指出了发回重审的立法规定在刑事诉讼制度原理上与无罪推定、控审分离、禁止双重危险和有利被告原则相违背。在这一部分,文章的贡献在于,对于发回重审的制度有关立法和司法问题进行了全面的归纳和总结,并且将其梳理脉络互相对应,从而摆脱了以往研究的问题立法问题与司法问题相混淆、问题一大片没有线索的局面。
在第四部分,文章对于发回重审司法现状的成因进行了深入分析。在这一部分,文章对于司法实践的现象进行较为客观和富有解释力的描述。主要强调了三点,第一点是法院在司法裁判过程中对于控方利益的不当迁就,这是从法官司法裁判过程的角度来讲的。第二点是二审法院自由裁量权的滥用,这是从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关系的角度来讲的。第三点是对于案件事实的发现与弥补,这是从公检法三家互相配合共同追求案件实体真实,以发现案件事实为目的的角度来讲的。本文在此部分的贡献在于:以往的研究鲜见对于发回重审问题的原因分析,仅有的一两篇研究也停留在用现象说明现象的层面,而本文不仅提供了多种分析视角,而且在每一个原因何以影响了发回重审都给予了论证并以司法实践经验材料加以支持。这些原因的分析不是凭空的,也不是仅仅针对发回重审这一问题有效的。相反,这种分析视角可能为很多刑事司法现象提供启发。
在第五部分,文章按照通常的行文方式,对于发回重审的改革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思考。针对前面提出的立法问题和司法问题,对于发回重审的适用范围,发回重审的裁定理由,发回重审的裁定的拘束力,发回重审案件的审理方式等提出改革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