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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是当前比较有代表性的谋求区域间经济协调发展的合作项目,它是由地方政府组织和发起的,并引起了合作方的强烈认同,也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成就。但是,泛珠三角区域合作也面临着较为突出的问题,这些问题集中表现为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基于公共选择理论和行政组织理论对上述问题进行的分析,我们认为,科学地界定地方政府在泛珠三角区域合作过程中的职能并探索其职能履行策略是解决问题的关键,这也是本文的研究问题。
本文运用历史性个案研究方法,对泛珠三角区域合作的背景与动因、合作的过程与成就、合作的困难等关键变量进行了实证分析,发现泛珠三角区域合作中地方政府在履行职能方面存在着越位和缺位,主要表现为:地方政府对区域合作过度主导、对合作的干预不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对市场竞争干预过多、地方政府的市场监管职能及社会服务职能缺位。通过分析地方政府职能越位和缺位的原因,基于地方政府职能的理论基础,本文界定了地方政府在泛珠三角区域合作中的职能,即弥补市场失灵、避免政府失灵。根据公共管理的实践,在比较分析的基础上本文提出了优化地方政府职能行使的对策,包括地方政府转变发展理念增强合作共识、加强立法规范地方政府行为、地方政府减少对经济的直接干预、加强市场监管职能、完善利益补偿机制及强化地方政府的社会事务管理职能。
本文试图在泛珠三角区域合作的全景视角下,对地方政府在推动区域合作中的职能问题作深入、系统的分析,提出地方政府实施其职能的战略重点,以期为促进泛珠三角区域合作的顺利开展做出理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