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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作为一种新型的投融资模式,属于新兴的金融中介。我国的私募股权投资目前处于发展的早期阶段。随着2007年新的《合伙企业法》的颁布,私募股权近年来在我国发展迅猛。但是,总体而言,我国私募股权产业的起步较晚,立法相对滞后,再加上我国GP群体普遍缺乏诚信意识,企业追求短期利益而忽视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建设以及外部监管制度不健全和内部制衡机制的设计缺失,目前我国LP权益保护问题已变得日益重要,有效地保护LP合法权益已经成为我国PE产业健康有序发展过程中不可忽视的一个环节。本文分为五个部分进行研究:第一章首先辨析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概念和法律特征,然后指出有限合伙型PE的各方参与主体,分析其相互间的法律关系。从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两者的法律关系出发,进而剖析了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运营中存在的委托代理问题和信息不对称问题,最后得出结论:有限合伙型PE投资人权益的保护不仅需要外部法律制度的完善,也需要内部的契约安排。第二章通过对美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管框架的介绍以及有限合伙制度在美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运用的评价,进而对比分析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在的中国运行的法律环境及其存在的问题。最后得出结论:应该借鉴发达国家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运行的法律制度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相关法律制度。第三章主要以投资协议中的对赌协议为切入点,首先明确对赌协议的内涵,把对赌协议与其它几类容易混淆的合同进行区分,最终重点解读了最高法院在海富投资案这个被誉为中国对赌协议第一案中的审判逻辑,希望通过分析司法判例进而提出一些投资人在投资协议中应当避免的风险点。第四章是在第三章的基础之上,进一步评介美国私募股权投资市场中在投资协议中经常采用的一些优先权条款和特殊权利条款的设计,同时重点分析了这些条款在中国法中运行可能遇到的一些障碍,提醒中国私募股权投资人在投资协议的安排上应注意结合中国的法律框架,合理化解其中的法律风险。第五章旨在为构建中国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人权益保护体系提出一些制度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