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视野下行政垄断规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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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垄断一直以来都深受社会各界诟病,其规制问题同样受到普遍关注,2007年8月出台的《反垄断法》虽然在规制我国行政垄断的问题上相比以往法律有很多突破,但是仍然存在许多需要完善的地方。规制行政垄断必须依靠法律的手段,必须建立一个以《反垄断法》为核心的法律规制体系,这是本文的基本命题。本文从行政垄断的概念入手,论证了反垄断法规制行政垄断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阐述了反垄断法规制行政垄断的现状并予与评析,最后对完善行政垄断反垄断法规制提出了构想。   本文共分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行政垄断的界定。本文对行政垄断的界定,是通过研究行政垄断的概念、反行政垄断法律关系主体、行政垄断行为方式、行政垄断的法律责任的构成来完成的。在反行政垄断法律关系主体构成中,笔者认为应由行政垄断的规制主体和行政垄断的行为主体组成。行政垄断的行为主体笔者借鉴行政法学中关于行政主体界定的做法,指依法拥有行政职权能代表国家以自己名义行使行政职权以及独立参加行政诉讼,并独立承受行政行为效果与行政诉讼效果的社会组织(不包括中央政府)。在行政垄断行为方式的界定上,笔者认为行政垄断行为应界定为违法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消极行政行为应纳入反垄断法的调整范围。行政垄断的法律责任应包括行政主体的法律责任和经营者的法律责任两方面。   第二部分,反垄断法规制行政垄断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反垄断法》虽已实施,学界对行政垄断是否由反垄断法调整还有争议,本文从反垄断法规制行政垄断的理论基础、制度优势以及反垄断法与其他相关法律规制行政垄断的关系进行系统的论证。   第三部分,我国行政垄断反垄断法规制的现状与评析。《反垄断法》以专章形式规定行政垄断,对行政垄断的界定和行政垄断具体形式的表述,相比以往的法律有很大的突破。但这部法律很多方面存在不足,需要实施中逐渐完善。本文分析了《反垄断法》规制行政垄断的现状并指出了其不足之处:反行政垄断机构设置不科学;行政垄断的表现规定得不够全面;法律责任规定过轻;救济不力。上述四方面削弱了该法对行政垄断的规制效果。   第四部分,完善行政垄断反垄断法规制的措施。首先应从中国国情出发,借鉴国外成功经验,迅速完善与反垄断法配套的立法以规制行政垄断。其次,修订《反垄断法》关于反垄断机构设置的规定,设置一个依法享有行政垄断执法权并具有更强权威性、独立性、专业性的执法机构,且详细规定该机构的职责与权限。第三,应该完善行政垄断行为法律责任的相关规定,本文提出构建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在内的完整法律责任体系。最后,完善司法救济途径,建立抽象行政垄断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增设行政公益诉讼,设置民事公诉制度,以畅通司法救济途径,有力打击行政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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