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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制度在我国刑事司法制度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其中辩护律师的阅卷权是其所有法定权利中最为重要的部分。我国目前的司法现状是辩方的自主取证能力较弱,基本上不能独立支撑起对整个案件的信息材料和相关证据材料的收集过程。因此,辩护律师的阅卷权成为保障其知道案件情况及证据材料的最重要权利。虽然证据开示制度在保障人权方面做得很好,构建该制度是我国刑事辩护律师阅卷权改革的必然出路,但是该制度并不完全符合我国现阶段的刑事司法现状。基于现有的刑事司法现状,完善已经存在的阅卷制度及相关规定更具可操作性,并且更能切实地解决现阶段辩护律师阅卷存在的一系列问题。2012年《刑事诉讼法》中对辩护律师阅卷权的立法规定被学界和实务界所认可了,但旨在通过落实辩护律师阅卷权能否进一步实现控辩双方平等对抗的目的,仍有待求证。自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辩护律师阅卷权已经取得了相当大的进步,以往存在的阅卷难问题也得到了极大缓解。因此,本文的研究重点将是辩护律师阅卷权在立法上存在的问题以及完善我国辩护律师的阅卷权。本文通过对辩护律师阅卷权存在的问题的梳理、研究发现,辩护律师阅卷权存在以下问题:首先,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是不享有阅卷权的。其次,由于刑事诉讼法没有对案卷的移送和保管进行有效的规定,在刑事司法实践中,辩护律师对于侦控方提供的案卷材料的完整性存在质疑。最后,我国刑事诉讼法只是规定了辩护律师有权查阅案卷材料,却没有明确规定何为案卷材料,而实践中主要由侦控机关自行把握。因此,完善我国辩护律师阅卷权需要从以下几点入手:第一,在立法上将辩护律师阅卷权提前至侦查阶段。第二,规范案卷保管程序,保障辩护律师能够全面地、完整地阅览案卷,尤其是阅览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案卷材料。第三,扩大辩护律师阅卷权的范围。第四,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立法既然赋予了辩护律师阅卷权,那么有必要对阅卷权受到侵犯的辩护律师提供相应的救济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