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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市场交易方式和过程的日益复杂化,现有的抵押权、质权以及留置权难以满足人们日益膨胀的融资需求,为此,在生活实践中,民众为增加其信用或为其债权的实现“创造”了各式各样的担保方式。然在司法实践当中,多数司法机关乃至公证机关都对“民众创造”采取一种比较谨慎的态度,认为“民众创造”违反物权法定原则以及禁止流质契约的规定,从而否定其效力。司法实践之谨慎与民众需求的多样性之间的矛盾在当前日益突出,因此为化解这一矛盾,本文对典型担保之外的担保方式的效力进行研究。本文分为引言、正文、结论三大部分,其中正文分为四章对非典型担保的效力予以探讨。第一章为非典型担保的概述,论述了非典型担保的含义、特征、分类以及与相关概念的辨析。非典型担保是指物保领域内,除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之外的新型的担保方式,不包括如企业排污权抵押等的典型担保类型下客体的非典型担保,非典型担保相比于典型担保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便利性与快捷性,不确定性主要是指非典型担保种类、范围的不确定,便利性是指非典型担保的设立可依当事人的约定也可以法律的规定,快捷性是指非典型担保实现方式的高效、快捷。第二章为非典型担保的现状,将非典型担保划分为有法律规定的非典型担保与无法律规定的非典型担保两大类:有法律规定的非典型担保司法审判依据为现有相关法律的规定,司法实践对该类型非典型担保的担保效力态度一致,法学理论研究中大多数学者也赞同有法律规定的非典型担保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而无法律规定的非典型担保不论是司法实践还是法学理论的探讨,关于该类型的非典型担保的效力的态度并不一致,主要表现为认可、部分认可以及全部认可三种态度。第三章为法律规定的非典型担保的物权效力,首先分析了法律规定非典担保与担保物权理念的一致性和其与《物权法》基本原则相吻合法理基础,论述法律规定的非典型担保的物权性质;其次从有利于特殊利益的保护以及有利于债权实现等方面论述了法律规定非典型担保为物权性质的意义。第四章为无法律规定的非典型担保的效力分析,以合同目的理论论证了无法律规定的非典型担保的本质应为优先受偿,与担保物权的本质相同;从物权法定原则缓和的角度分析了该类型的非典型担保不违反物权法定的理由,从其与流质契约区别的角度说明不违反禁止流质契约;且认可该类型非典型担保的优先受偿效力与民法体系中意思自治理念相符,与交易秩序等并无妨碍;但为保障相关利益人之间的公平,对于无法律规定的非典型担保的优先受偿效力不宜采取“一刀切”的方式认为有效或是无效,本文认为无法律规定非典型担保至少要满足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以一定的方式表现在外以及内容合法且意思表示真实等条件才可以认可其的优先受偿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