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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是以竞争机制为基础的经济制度。在反垄断法产生以前,竞争一直是由私法体系所确定的传统的自由企业制度所倡导并着力保护的。但传统体制下的竞争又不可避免的孕育着反竞争的经济力量过度集中现象。以契约自由为核心的私法制度及以“看不见的手”著称的市场机制下对经济力量集中却表现软弱无力,势必听任垄断的发展,而这又将最终导致竞争的灭失和阻碍经济的发展。
反垄断法的产生,在于不信任过分集中的经济力量,其核心即在于反对经济力量的过度集中而限制竞争,而最终竞争也被纳入了公法的管理体系之下;反垄断法是从整体经济利益出发,从公共利益的视角关注弱者的平等和社会的公正,维护市场的竞争机制。在反垄断法发展的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各国主要致力于通过反垄断法的实施来控制经济的过度集中。
企业并购是集中经济力量的最主要方式,是经营者追求利润最大化的重要手段之一,也是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对市场经济具有消极一面的同时也有积极的一面。从企业并购消极一面而言,企业并购意味着社会经济力量流向少数经济实体而导致经济力量过度集中,增加市场进入壁垒,减少竞争者的市场准入机会,有阻碍经济发展和竞争自由的危险,这使企业并购也必然成为反垄断制度所需管制的方面之一。然而,就企业并购积极方面来说,有些企业并购却能带来生产的社会化、效率的提高、科技的发展和国际竞争力的提升。反垄断并非为了禁止一切垄断,积极的企业并购应获得相应的豁免。企业并购中的反垄断豁免制度是反垄断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维护社会公益的同时,优化和发展宏观经济成果和长远经济利益,从而在更大范围内突显反垄断法的公平和正义。
反垄断法是保护市场竞争的法律,它与经济现实之间存在着极为密切的关系。可以说,在众多的法律之中,反垄断法是与经济现实具有最密切关系的法律之一。反垄断法与经济现实之间的密切关系也使得其与经济学理论难舍难分,反垄断理论一般是以经济学理论为基础和理论依据的,离开了经济现实和经济学理论,反垄断法就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哈佛学派的结构主义理论和芝加哥学派的行为主义理论是并购控制理论中对各国影响最深的理论;而熊彼特的创新与动态竞争理论和克拉克有效竞争理论,却为反垄断豁免制度提供了更多的理论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