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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具有效益性和风险性并存的特殊属性,既可“治病”也可“致病”,在治疗疾病的同时,也可发生不良反应,造成人体损害。随着我国医药产业的迅猛发展,各类新药不断研发、上市,药品不良反应损害事件也逐渐增多,引起公众的广泛关注。在我国,药品不良反应损害补偿制度是现今法律体制中的盲点,由于补偿制度缺失、法律责任不明确、鉴定机制不健全等众多问题,受害者为自身损害寻求补偿的过程异常艰难,因此而引起的纠纷和诉讼事件频发,严重影响了我国社会的和谐及医药业的发展。 目前,多数国家针对药品可能存在的“不合理的危险”普遍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并通过立法形式建立药品不良反应损害补偿制度,以弥补损失,分担责任和分散风险,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应。文章立足于我国基本国情及法制现状,研究、分析国际上三种常见的药品不良反应损害补偿筹资模式:责任保险模式、补偿基金模式、基金保险结合模式,权衡利弊,努力探索一套适合我国的药品不良反应损害补偿模式。 本文沿着什么是药品不良反应损害,为什么要对不良反应损害进行补偿、由谁来承担补偿责任、如何进行补偿的基本思路进行,首先介绍了研究的背景、意义及学者关于药品不良反应补偿制度的研究综述,为本文提供了理论依据;其次,从数据分析和案例分析入手,反映我国药品不良反应损害情况及补偿面临的问题,阐述我国建立药品不良反应补偿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而,对国际上几个发达国家的药品不良反应损害补偿制度进行总结和比较,为我国补偿制度的选择提供一定的参考依据;最后,建议我国药品不良反应损害可建立以基金补偿为主,责任保险补偿为辅的特色补偿模式,并提出具体的构建思路。期望对我国药品不良反应损害补偿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