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互联网欣欣向荣的大发展景象背后,是频发的权益受侵害现象,人身、财产利益的损害成为一种常态。网络服务提供者作为网络空间的管理人和控制者,应当采取合理措施,避免和减少网络侵权损害的发生,保障网络用户等人的人身、财产权益安全。世界上很多国家在立法上注重规范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如美国的《数字千年版权法》、德国的“多媒体法”、欧盟的《电子商务指令》等。我国一些专门性的法律以及国务院的行政法规、规章等零星的规制了网络空间管理人和控制者的义务;《侵权责任法》这一专门规定侵权行为的法律规范对此做了概括性的表述,并未针对网络侵权的特殊性,就网络服务提供者如何负担义务、如何进行损害的赔偿等问题予以较为详细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较为详细的明确了利用互联网侵害他人姓名、隐私、名誉等人身权益时,应当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但没有关注越来越多的利用网络空间侵害财产权益的纠纷。由此,笔者尝试将安全保障义务这一制度移植入网络世界。除引言和结语外,全文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论述:第一章介绍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安保义务的概念、理论依据以及国内外发展情况。首先分析界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概念,并通过与物理空间的比较,得出来要求其负担安全保障义务的内涵。其次,通过分析安全保障义务的理论根源,对比得出网络空间适用此种制度的合理性: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本质上是经营者,网络空间与物理空间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安全保障义务制度没有介质的束缚;网络空间引入安全保障制度有利于互联网的良性发展。最后,介绍了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的国内外发展情况,并指出当下我国立法在这个问题上的不足。第二章主要介绍了网络空间安全保障义务的基本内容及认定。首先分析义务的法律性质,得出安全保障义务的来源包括法律法规的直接规定、契约的意思自治以及诚实信用的法律原则。接着分析了义务的基本内容:危险防范义务、危险排查义务、危险排除或危险警示义务、救助义务、“扫描”义务以及其他义务。接下来从原则和考量因素两个角度讨论了上述义务的认定问题。在认定时,需要结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合理”的程度、对侵权环境的整体评估以及以前的类似侵权行为等四个因素。第三章主要介绍了网络空间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民事责任。首先通过分析将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尽合理注意义务的情形分为三种,进而得出在第一种和第二种情形下应当适用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在第三种情形下仍然坚持传统的安全保障义务制度责任认定方式。在介绍构成要件时,重点介绍了损害的特点。接下来,结合三种情形,介绍了承担责任的形式:直接和间接两种承担方式,其中间接责任可视情况分为连带责任和补充责任。最后重点介绍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对抗责任承担的两个事由:网络不可抗力和受害人原因。第四章从《侵权责任法》和《合同法》两个角度提出完善网络空间安全保障义务的建议。结合《侵权责任法》,提出了两点:进一步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确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尽义务负担责任的归责原则及举证责任。从《合同法》的角度,也有两点:确认合同义务与安全保障义务的竞合;规范免责条款,限制抗辩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