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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农业社会以来,土地一直以来都是人民生产生活最重要的自然资源之一。随着用地需求的改变,农业生产模式的发展,传统的家庭承包土地经营制度已不能满足现代农业的发展。完善农村土地流转机制,有利于促进土地资源的有效配置,提高土地生产效益,解放农业生产力。农村土地信托是一项重要的制度创新,它将土地要素和金融工具相结合,探索优化农村土地利用和农业规模化发展的创新道路。中信信托公司在安徽宿州开展的农村土地信托被誉为中国农村土地信托第一单,一出现就获得了各方的高度关注。在安徽宿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之后,多家信托公司在全国多个地区开展了以此为模板的农村土地信托实践。本文立足于我国相关法律制度,以安徽宿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为例,从以下五个方面对农村土地信托的法律问题进行探讨。第一部分是对农村土地信托的概述。该部分首先介绍了信托的概念,并在此基础上论述了农村土地信托的含义;其次梳理了包括与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政府的支持性政策文件,介绍土地信托在国内的法律体系;再次对农村土地信托推行的意义进行论述;最后阐述了农村土地信托发展至今,政府角色在信托体系中逐渐淡去的三个发展阶段。第二部分是对其他国家土地信托的概述。该部分首先介绍了美国土地信托的制度,指出美国土地信托分为公共土地信托、社区土地信托和商事信托的模式;其次,介绍了日本土地信托分为管理运用型土地信托和处分型两类模式。就以上两个国家的情况分别比较与我国目前制度的不同,并指出其借鉴意义。第三部分着重介绍了安徽宿州农村土地信托计划。该部分首先对该信托计划的制度安排做整体的介绍;其次,分别指出该信托计划中涉及的各个法律关系;再次,介绍了该信托计划实行的情况以及遇到的各类实践问题;最后,本部分指出虽然现行的农村土地信托基本以安徽宿州农村土地信托为模板,但是目前已成立的农村土地信托与安徽宿州土地信托并不完全相同,并总结农村土地信托发展的特点和趋势。第四部分结合安徽宿州土地信托及其他农村土地信托实践情况与我国的法律制度的现状,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包与委托管理的法律关系、信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信托关系中的法律问题、信托登记、信托收益权流通和信托计划的退出机制论述农村土地信托存在的法律问题。根据本部分的分析,现行的农村土地信托在委托人、受托人、委托的财产等方面都存在一定程度的瑕疵,同时由于相关配套机制的缺乏,农村土地信托真正实现其信托的目的可能还有待实践的检验。最后一部分从以下三个方面提出了应对措施:完善农村土地信托登记制度、明确农村土地信托当事人的资质以及完善农户权益保障机制。首先,提出完善土地信托登记制度需从明确农村土地信托登记申请人、土地信托登记机关以及登记内容三个方面着手。其次,针对前文论述的农村土地信托中受托人和委托人的瑕疵,提出应以合作社或农户自身作为委托人,并指出受托人应具备农业经营能力的实质条件保障农村土地信托的有效开展。最后,指出在农村土地信托中需要从进一步从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设立信托监督制度、完善农户的维权途径等方面保护农户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