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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始终存在异化和被滥用的可能,因而对各种权力尤其是公权力进行制约,防止其走向腐败,便成为法治的应有之义。立法权作为公权力的基本形态之一,也存在异化和被滥用的危险。因此,对于立法权及其行使也必须予以有效的控制。立法权在本质上是一种创制权,具有根本性、民主性和政治性三大特质。主权之所属即立法权之所属,在代议制民主下,立法权之行使和立法权之所属存在分离的现象。立法权正当行使在内涵上包括行使主体的正当性、行使内容的正当性和行使过程的正当性。保障立法权正当行使的法律控制机制有实体性控制和程序性控制两种基本途径。 立法是一种悠久的历史现象,不同时期的思想家对于立法权正当行使问题有过深刻的反思与阐释,这为立法权正当行使的必要性奠定了理论基础。立法又是一项重要的实践活动,立法权不正当行使的立法实践为立法权之必须正当行使提供了现实依据。通过对中世纪及其之前的立法观、近代主权论者的立法观、理性自然法论者的立法观、德国历史法学的立法观及法律实证主义的立法观进行的梳理和分析,可以发现,在思想史上立法权一直以来就被不同的思想家视为是一种必须受到特定的“正当性”标准评价和限制的权力。无数立法权不正当行使的实践,均告诫立法权之正当行使乃是法律获得正当性、防范立法权异化以及应对多数人暴政的必然要求。 立法权是宪法的首要规范对象,宪法是立法权的基本法律依据。立法权与国家性质和国家形式均有着密切的联系。从各国宪法文本的具体规定来看,大多数国家并不在其宪法中直接规定立法原则,但立法的合宪性原则和权利保障原则在许多国家的宪法文本中都有所体现。各国宪法关于本国立法体制的规定主要包括立法权限的纵向划分与横向划分两方面。各国宪法关于议会立法程序的规定是非常不全面的,大多数国家宪法中涉及立法程序的规定并不多,而是主要委诸议会的议事规则或立法法。 立法权正当行使的实体控制机制包括结构性控制和权利性控制两种具体形态。结构性控制的控权机理是“以权力制约权力”,其理论基础是分权与制衡理论,主要体现为行政权、司法权、两院制及联邦制等对立法权的制约。权利性控制的控权机理是“以权利制约权力”,其理论基础是自然权利理论,即通过对基本权利的确认和保障来约束立法权的行使。 立法权正当行使程序控制机制的控权机理是“以程序制约权力”,其理论基础是正当法律程序理论。对正当法律程序演进轨迹的分析表明正当法律程序经历了一个从司法性正当程序到立法性正当程序,再到行政性正当程序的发展过程。正当立法程序所具有的保障和促进立法过程民主化、立法决策理性化、立法结果正当化、权力控制程序化等基本功能,显现出它完全能够担当起对立法权之正当行使进行程序性控制的重任。正当立法程序是一蕴涵特定价值判断的概念,它并非纯粹的制度形态,而是一定价值形态的载体和外化物。正当立法程序的价值定位,应分别从结果和过程两个方面来进行。正当立法程序的内在价值包括民主、平等、理性和效率。 立法权正当行使的控制机制在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和共性的同时,又因历史传统和现实国情的不同,而在不同国家之间呈现出较大的差异性。在当代中国的宪政体制下,从主体、内容及过程三个方面看,其国家立法权行使的正当性是毋庸置疑的。但不容忽视的是,由于受各方面主客观条件的影响和制约,当代中国国家立法权的行使在主体、内容及过程等方面也存在某些不足与缺憾。因此,必须从现实国情出发,借鉴国外有益经验,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予以改进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