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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2月24日,澳大利亚联邦法院首次就网络服务提供商(ISP)是否应当对用户侵犯版权承担法律责任作出判决,受到了全球立法机构和相关行业的密切关注。Roadshow Films v iiNet一案中,版权法的授权责任规定首次针对ISP,这是此类诉讼中第一个到达法庭审理阶段的案件。最终,法院判定ISP不构成授权侵权,无需对网络用户的直接侵权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网络用户通过ISP(iiNet)的信息网络,未经许可“向公众传播”,“向公众提供”,“复制”受版权保护的作品。ISP没有采取措施制止用户侵权,是否等同于授权(authorise)用户实施受版权专有权利控制的行为,是否构成授权侵权,对直接侵权者即网络用户侵犯版权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授权是本文的分析重点。 本文主要以实际案例作为分析,对版权法中的间接责任理论,尤其是英美法系中英国和以英国法为立法参照的澳大利亚等国版权法规定的特殊的“授权侵权”责任进行了梳理,并针对澳大利亚iiNet案关于授权的争议,结合澳版权法及相关立法文件关于授权的界定和判断法则,讨论网络侵权领域ISP授权侵权的认定问题。 文章首先介绍了相关的技术背景,包括互联网,ISP与ICP的概念,ISP的经营模式,以及P2P文件共享技术中应用较广泛的BitTorrent系统。 其次就版权法中的问接责任展开理论综述。美国通过判例确立了两种间接责任的来源:“帮助侵权”和“替代责任”。与美国的做法不同,英国、加拿大和澳大利哑等其他主要英美法系国家在版权法中将直接侵权之外的几种特定的侵权行为明确规定为“从属侵权”。同时又规定了一种特殊的侵权类型“授权侵权”,规定:未经版权人同意,授权(authorise)他人实施受版权专有权利控制的行为构成侵权。 在此基础上,本文在主体分析部分对“授权”(authorisation)的含义和认定因素进行了探讨。澳版权法规定了三个判定要素:在多大程度上(如果具有)阻止他人侵权行为的能力;与直接侵权行为人之间关系的性质;是否采取了合理的措施以阻止或避免侵权行为。 此外,本文参考对比了Moorhouse,Kazaa,Cooper案等与授权相关的司法判例。在判断授权的问题上,是否提供了侵权工具、对侵权行为是否知情、是否明示或默示侵权、是否邀请鼓励侵权、是否存在不作为或漠视、是否批准,认可,赞同侵权行为等已成为司法判例中重要的考量因素。 分析ISP对网络用户的直接侵权行为是否构成授权侵权之后,本文还对网络版权领域著名的避风港条款以及ISP适用避风港规则的条件给予了简要介绍。 最后,本文在总结iiNet案判决的基础上,对ISP及互联网版权领域涉及的相关司法判例、授权侵权、ISP的角色、立法改制等方面给予了评论,并对数字网络环境下版权制度的利益平衡等问题提出了关于版权法的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