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财政部2006年2月15日发布了新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并于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实行,鼓励企业提前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首次将投资性房地产作为一项单独资产予以确认,并首次对非金融资产计量引入公允价值。准则明确规定以成本模式作为投资性房地产后续计量的基准模式,有确凿证据表明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可以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拥有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司有“选择”或者“不选择”公允价值计量的自由,投资性房地产后续计量模式留给企业会计政策选择的广大空间。
通过对国内外有关公允价值相关文献的回顾,发现国内外的主要研究都集中在对历史成本和公允价值的争论、公允价值属性的相关性、可靠性、公允价值估值的困难性以及采用公允价值可能会引发盈余管理的担忧等,即使有少数学者对投资性房地产的会计政策选择有过研究,但也只是对上市公司沿用成本计量模式的原因进行分析,对少数上市公司的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的动因研究,几乎从未涉及。本文试图在新企业会计准则引入公允价值及在中国独特的制度背景下,从经济学有效契约观和机会主义观的角度,通过不同利益主体进行投资性房地产会计政策选择的动因研究,发现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存在大量的盈余管理空间,从而丰富有关公允价值后续计量的相关实务研究。
投资性房地产进行会计政策选择时,企业会考虑成本效益原则。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会加大企业营运成本、纳税成本,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还会加大企业利润波动幅度,认为公允价值成本大于效益的企业,会选择成本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会影响企业的资产结构、所有者权益和净利润,认为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收益高于成本的企业,会选择公允价值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
我们发现,截至2008年6月30日,使用公允价值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的上市公司可谓稀少,只有18家。在公允价值可供选择时,为什么大多数上市公司选择历史成本模式,只有极少数上市公司选择公允价值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这些上市公司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会计政策选择的动因是什么?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选择是否出于盈余管理目的?
本文在上市公司披露的2006年、2007年报和2008年公告的基础上,对沪深两市630家存在投资性房地产的上市公司按照公允价值和成本模式进行分类,通过收集数据、实地调查、案例研究和理论分析等办法,对14家(剔除了3家银行和一家非房地产公司—四川湖山)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投资性房地产的上市公司逐一进行样本统计,提取最新数据,进行关键数据分析、比较,在描述性统计基础上,进行案例分析,揭示出上市公司进行投资性房地产会计政策选择的动因:对于一些具有持续盈利能力的大多数公司,为追求企业可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会继续采用成本计量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而极少数盈利能力未能充分发挥的绩差公司,在选择执行新准则的有利时机进行盈余管理,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增厚净资产,增加账面利润,进行融资、扭亏、避免ST、ST摘帽等一系列资本运作。
针对我国新兴加转型经济时期,一些上市公司为了短期绩效或者规避监管要求,人为地操控盈余,滋生短期行为的实际,一方面建议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绩效考核体系和监管规则,为新准则有效实施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另一方面,需要组织专门力量研究与公允价值相关的问题,指导企业在实务中正确地运用公允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