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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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旅游合同中,因旅行社违约而导致旅游者精神受损的案件时有发生。为解决此类问题,推动旅游业持续稳定发展,有必要对旅游者给予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救济。本文将分别从请求权基础、旅游合同特殊性、构成要件、赔偿数额范围四个方面来论述旅游合同违约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本文引言部分论述了我国对于违约精神损害的学术争议。以王利明教授为代表的否定说与崔建远教授主张的肯定说针锋相对,各有亮点。但从国内外对于违约精神损害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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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旅游合同中,因旅行社违约而导致旅游者精神受损的案件时有发生。为解决此类问题,推动旅游业持续稳定发展,有必要对旅游者给予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救济。本文将分别从请求权基础、旅游合同特殊性、构成要件、赔偿数额范围四个方面来论述旅游合同违约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本文引言部分论述了我国对于违约精神损害的学术争议。以王利明教授为代表的否定说与崔建远教授主张的肯定说针锋相对,各有亮点。但从国内外对于违约精神损害赔偿适用现状及司法案例的分析来看,支持在违约之诉中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正逐步成为学界主流观点,而《民法典》第996条也反映了这一立法趋势。本文第一部分首先对旅游合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规范的发展脉络进行梳理,并结合各家学者看法对《民法典》第996条进行解读。本文提出了《民法典》第996条是在民事违约行为中,当受害人人身权利受损而导致其精神受到严重损害时的特殊救济途径,其并非是对违约精神损害的创设,而是在特定前提下对人格权的全面保护。本文第二部分通过分析旅游合同的特殊性,论述了旅游合同如何适用《民法典》第996条。第一,订立旅游合同的目的是获得精神享受,因此,一旦产生特定的违约行为,使旅游者精神层面的需求无法实现,从而转化成失望、愤怒、焦虑等负面情绪,使得当事人或其近亲属产生巨大的精神痛苦。第二,旅游利益具有人格利益属性。旅游利益以精神享受为目的,只能通过亲身体验来获得,因而具有强烈的人格色彩。第三,旅游合同履行利益的特殊性。上述旅游合同的特殊性决定了其履行利益也体现为一种精神利益。本文第三部分为旅游合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构成要件的论述。构成要件有三,分别为过错、严重精神损害以及二者之间存在的因果关系。在过错要件中,根据合同性质区分方式性义务与结果性义务,从而确定旅游合同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对于严重的精神损害,通过法律体系与案例寻找出规律来判定是否达到精神上的严重程度;在因果关系上,应当适用相关因果关系,强调在判断因果关系时应当分为“条件性”与“相当性”两步判断。本文第四部分是对旅游合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范围的限制。在实践中,对精神损害金额的计算,属于比较困难的问题。通过参考计算标准与建立计算原则能够让损害金额的计算更加真实。计算标准在无法律明确规定的前提下可以参照各省对于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规定,以及司法实践中的做法。计算原则除遵守合理预见原则,并在法官自由裁量原则之上增加酌定增加原则,裁判者在精神损害赔偿额度的确定上,可依据案件实际情况对赔偿额度予以增加,从而更好的保障受损害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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