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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护公民权利、防止冤假错案发生,我国《刑事诉讼法》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其中“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就是该规则最关键的一项。新刑诉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一百八十七条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该两条法律规定仅在法律上确定了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对该制度应当如何详细操作、操作中可能会遇见的问题及问题的解决对策并未做出全面的规定,致使该制度的可操作性不强。此外,关于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在理论上还存在着侦查人员出庭身份如何界定、侦查人员作证启动方式不完善、应当出庭的侦查人员范围、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配套措施等问题,对于侦查人员拒绝出庭如何处理、出庭后的人身安全如何保障等问题也没有明确规定。完善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不仅有利于被告人对侦查人员实施的非法取证行为进行揭露,及时排除非法证据,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利,还可以有效地支持公诉,提高诉讼效率。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如果不够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便也无法得到遵守与实施,从而导致刑事诉讼法“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理念无法得到良好贯彻,保障人权的目的便难以实现。因此,完善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已是刻不容缓。本文以英美法系中《美国诉讼规则》、《加洲证据法典》及《1984年侦查人员与刑事证据法》为例,分析该法系对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的有关规定,通过与大陆法系对该制度的立法理论与实际操作进行对比,在明确侦查人员作证的义务和责任、规范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程序及规范对侦查人员的言词证据处理程序等方面都有重要的启示。笔者为本课题的研究进行了大量的实际走访、对个案进行跟踪研究,发现实践中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还存在以下问题:1、侦查人员身份与证人身份的冲突;2、未确立自侦人员证人地位;3、“情况说明”与“出庭作证”的冲突;4、侦查人员作证适用情况过少,启动方式不完善;5、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率低;6、质证权的保障不到位;7、非法证据排除难。为了使上述问题得到解决,笔者通过借鉴英美法系对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的启示并结合实际案例,对完善我国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提出七点建议:1、确立侦查人员证人身份;2、对书面“情况说明”进行严格限制;3、完善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范围,启动方式;4、健全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强制措施;5、保障质证权;6、确立“审判中心主义”,改进庭审模式;7、完善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保障机制。